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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具备的条件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担保人,你具备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
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
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
时,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若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
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故此时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
相应的追偿权。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
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
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但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这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是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二、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保证人应当申报
保证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
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3.担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
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
系,追偿权才能成立,否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而消灭,但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
偿权,只能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
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
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1.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
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
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
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得当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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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