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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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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3
Sheet2
Sheet1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退赔外汇,应先办理核销后再进行“已出口赔付”处理;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外汇局业务员可以任意指定一笔该企业符合要求的收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
1、出口冲减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收汇金额; 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汇局应在其核销专用联上签注退赔金额。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3、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注意事项
审核原则
审核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项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退赔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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