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丢失发票
2017-04-19 | 阅:  转:  |  分享 
  
二、丢失专票(有政策依据)??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
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
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
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可对照上述两种情况办理抵扣手续。?三、登报申明??1.2016年7月28日,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0号),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
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3.总结:还需要登报,但是不需要报案,不需要在指定的中国税务报登报!
献花(0)
+1
(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