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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2017-05-20 | 阅:  转:  |  分享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在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禁忌症职业病防护措施(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
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症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
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
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
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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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雅神藏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