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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安全法律法规
2017-05-26 | 阅:  转:  |  分享 
  
建筑活动安全法律法规
一、HYPERLINK"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920.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从事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二、HYPERLINK"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183.htm"《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意点:1、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5、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7、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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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pjyinhai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