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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2017-06-02 | 阅:  转:  |  分享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冀国土资规〔2017〕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2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

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



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



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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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主管部门预审。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



源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



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



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



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



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或扩权县(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报



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提出初



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



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



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



土资源部备案。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按



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和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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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



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



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



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组织踏勘论证的,提交踏勘论证



申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节地评价



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



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



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



记等。



第九条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



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



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



踏勘论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



踏勘论证;其他项目由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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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跨县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



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



作合并开展。



第十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



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



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



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坐标材料;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



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十条规定



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



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



理和接收。



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十二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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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



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按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是否已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节地



评价;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进行实地踏勘的建设项目,是



否已经组织并通过踏勘论证。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和转报材



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



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



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把



关,严格审批和实施监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要及时通过



网络在线备案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



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超出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完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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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审批或核准的,以及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



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



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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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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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神州国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