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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畏十八反 善用生奇效
2017-06-04 | 阅:  转:  |  分享 
  
中药九畏十八反

用药禁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伍禁忌:前面“配伍”一节中曾原则地提到,在复方配伍中,有些药物应避免合用。《神农本草经》称这些药物之间的关系为“相恶”和“相反”。据《蜀本草》统计,《本经》所载药物中,相恶的有六十种,而相反的则有十八种。历代关于配伍禁忌的认识和发展,在古籍中说法并不一致。金元时期概括为“十九畏”和“十八反”,并编成歌诀,现将歌诀内容列举于下。



十八反

配伍禁忌,即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相配合使用的药物。包括十八反、十九畏。

十八反列述了三组相反药,分别:

甘草反甘遂、京大戟、海藻、芫花;

乌头(川乌、附子、草乌)反半夏、瓜蒌(全瓜蒌、瓜蒌皮、瓜蒌仁、天花粉)、贝母(川贝、浙贝)、白蔹、白及;

藜芦反人参、南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赤芍、白芍)。



十九畏

配伍禁忌,即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相配合使用的药物。包括十八反、十九畏。

十九畏列述了九组十九味相反药,具体是:

硫黄畏朴硝;

水银畏砒霜;

狼毒畏密陀僧;

巴豆畏牵牛;

丁香畏郁金,川乌;

草乌畏犀角;

牙硝畏三棱;

官桂畏石脂;

人参畏五灵脂。



此后的《本草纲目》及《药鉴》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样普遍认可和传播习诵。



《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尔,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将“相畏”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与“相恶”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与“配伍”一节中所谈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义并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诸药,有一部分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入,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引古方为据,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应丸中的巴豆与牵牛同用;甘遂半夏汤以甘草同甘遂并列;散肿溃坚汤、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将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等。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两种药合用时,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毒性较大;又如贝母和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而细辛配伍藜芦,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由于对“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并研究其机理,因此,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一般说来,对于其中一些药物,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



2.妊娠用药禁忌: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副作用,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巴豆、牵牛、大戟、斑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等;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等药物,如桃仁、红花、大黄、枳实、附子、干姜、肉桂等。凡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慎用的药物,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斟情使用。但没有特殊必要时,应尽量避免,以防发生事故。



3.服药时的饮食禁忌: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葱、蒜、萝卜,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以及蜜反生葱等记载。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粘腻、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烧患者还应忌油。



善用生奇效

中药是中医辨治病证的重要手段,一般以多味药物相配伍而治疗疾病。如果配伍得宜,可以增强疗效,如果配伍不当或禁忌,不仅会降低药效,还会产生毒副作用,所以中医治病非常重视药物的合理配伍。

中药的配伍禁忌,有“相反”和“相畏”。两种药物同用,能产生毒性或副作用,就谓之“相反”,两种药物同用,药物之间能产生互相抑制作用,就谓之“相畏”。对于中药的配伍禁忌,自古流传有“十八反”和“十九畏”之说,此两说源于《神农本草经》,《本经》在所附诸药制使篇中,对中药的玉、石、草药、木药、兽、虫、鱼、果、菜、米分别上、中、下三部详尽阐述了其相使、相反、相杀、相畏、相恶等原则。

五代后蜀之主孟昶命翰林学士韩保升修订《蜀本草》时,首先统计七情数目,谓:“《本经》载药365种,有单行者71种,相须者12种,相使者90种,相畏者78种,相恶者60种,相反者18种,相杀者36种”,今人所谓“十八反”之名,即源于此。《新修本草》承袭了18种反药的数目,《证类本草》载反药24种。

历代关于配伍禁忌的认识和发展不尽相同。直至金元时期,才正式将相反药概括为“十八反”,并编成歌诀流传。“十八反”歌诀最早见于金代医家张从正所著的《儒门事亲》中,元代医家李东垣所撰《珍珠囊补遗药性赋》中也载有这首歌诀:“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即:乌头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甘草反海藻、大戟、甘遂、芫花;藜芦反人参、丹参、玄参、沙参、细辛、芍药。

而“十九畏”歌诀,则首见于明代永乐太医刘纯所撰的《医经小学》:“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官桂喜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监炙煿莫相依”,即:硫磺畏朴硝(芒硝、元明粉);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牙硝(芒硝、元明粉)畏三棱;川乌、草乌(附子)畏犀角(广角);人参畏五灵脂;官桂(肉桂、桂枝)畏赤石脂。

“十八反”和“十九畏”达成共识后,历代大多中医遣方用药基本上准此而不越雷池一步。而这相反相畏药在临床上是否就绝对不能合用?对此,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这些相反相畏药是古代医家几千年临床经验教训的总结,中药之间只有合理配伍,才能产生的良好疗效,如触犯配伍禁忌,轻则误病,重则害命,须慎之又慎;但也有人认为,古人只说“十八反”,并没有大量的病例来论证是否正确,“十八反”中,除甘草反海藻一组外,其余配伍皆为有毒中药之间相配,其产生的毒性到底是有毒中药本身所致,还是二者配伍后毒性增加所致,并无详细的定论,不足为凭。

所以,历代不少医家,对相反相畏药并没有生搬硬套,而是正视病证复杂多变的现实,勇于实践,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敢于打破禁律,认为“十八反”和“十九畏”并非绝对的配伍禁忌,并据证联用相反相畏药辨治疑难重症,屡获奇效。

临证善用相反之药者,首推汉代医圣张仲景,《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中治疗留饮欲去证的甘遂半夏汤,甘遂和甘草同用,因势利导攻逐祛饮。《金匮要略》治疗寒饮腹痛证的赤丸方,乌头与半夏合用,除沉寒痼冷,化饮降逆。

唐代医家孙思邈《千金方》中的“大八风散”,乌头与白蔹同用,主治诸缓风湿痹脚弱。

明代外科学家医家陈实功《外科正宗》中的海藻玉壶汤,清热消瘿,化痰软坚,理气散结。方中海藻与甘草同用,相反相激,使“激之以溃其坚”。

清代医家徐大椿《兰台轨范》中的“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主治中风瘫痪,痿痹,痰厥,阴疽,流注。清代医家孟文瑞《春脚集》中的“十香返魂丹”,丁香与郁金同用,主治痰厥中风,口眼歪斜,牙关紧闭,昏晕欲死,等等。

对于相反相畏之药合用能产生奇效,不少医家也都有精辟的见解,如日本江户时代的汉方医学家丹波元简所撰《药治通义》中曾引清代医家张志聪语:“考《伤寒》、《金匮》、《千金》诸方,相畏相反者多并用。”

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分析得更为独到:“古方多有用相恶相反者。盖相须相使用同者,帝道也;相畏相杀同用者,王道也;相恶相反同用者,霸道也。有经有权,在用者识悟耳”。

当代老中医李可临证也善用相反相畏药,其创制的“三畏汤”(红参、五灵脂、公丁香、郁金、肉桂、赤石脂),三对相畏之药相合,相反相激相成,功能益气活血,启脾进食,温肾止久泻、久带,消寒胀,宽胸利气,定痛散结消癥。他说:“三对畏药,见一症用一对,三症悉俱则全用。余使用本方42年,以平均日用3次以上,则已达4万次以上,未见相畏相害,且有相得益彰之效。对难症、痼疾,一经投用,便入佳境。”

国医大师朱良春辨治病证从来都是有是证则用是药,不受“十八反”、“十九畏”之类成说的约束。其从医六十年来,以海藻与甘草同用治疗颈淋巴结核,单纯性及地方性甲状腺肿大,肿瘤;以人参(党参)与五灵脂同用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以海藻、甘遂与甘草同用治疗胸水,渗出性胸膜炎等,皆获佳效,且未见任何毒副作用,堪称善用相反相畏药的高手。

笔者受上述大师的启发,也常据证应用相畏药治疗重症。如一位头部患带状疱疹的男患者,73岁,年高体弱,剧烈疼痛,夜不能寐,中西药应用数天疗效不显。据其有气虚血瘀的见证,在对证经方中加味人参与五灵脂相伍,一补一通,益气化瘀定痛,一服药即使疼痛大见减轻,夜可安睡,患者称奇。由此可知,只要辨证准确,方药配伍合理,相反相畏药也能出奇制胜。

综上所述,笔者体会:

一、对于“十八反”、“十九畏”之说,不能不遵,又不可拘泥,应当有是证用是药,关键在于对证(症)。实际上,中药不良反应的发生,大多与辨证不准,治疗不对证(症)有关。再则,也与盲目使用剂量过大,服用时间过久,或炮制不当有一定关系。

二、临证用药,要胆大心细,古人既然有“十八反”、“十九畏”之说,用药时采取审慎的态度是必要的。因为中医治病以偏纠偏,即利用药物的阴阳寒热属性来纠正人体生病时的阴阳寒热不协调、不平衡状态,使之趋于“阴平阳秘”,平衡谐和,所有药物都具有治疗作用与毒副作用,是集疗效与毒副反应二者于一体的双刃剑,用好了可救人,用之不当会伤人。用药当遵《本经》,其药分为上中下三品,上药养生、中药养性、下药除病,“十八反”、“十九畏”中的药物一般都在下品之列,毒副作用较大,用之须高度注意,要辨证准确,用量适宜,一般中病即止,不宜长期服用。对于其中一些相反相畏的药物,若无充分依据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仍需避免盲目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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