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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2017-07-28 | 阅:  转:  |  分享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制度(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全面彻底的审计监察。

2、真实再现和客观实际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3、工作自主独立原则: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自主独立开展工作。审计监察工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工作保持独立和公正。

4、工作责任承担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与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并行的监督系统的中心位置,是董事会或经营层领导下独立从事工作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的领导下展开工作,审计和监察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和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体、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为目的独立机构,兼具审计监督和纪律监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将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可以提请公司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共同参与审计监察工作。集团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受抽调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与公司正式审计监察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可以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确定。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工作往来与接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办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第七条公司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业务量,配备相应的审计监察人员。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以及国家审计监察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审计监察办公室主要设立主任、主管、专员和内业管理等岗位,建立审计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审计监察人员按审计监察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监察事项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必要时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人员不得违背工作原则,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监察工作原始记录情况、和未经认可的审计监察结论、意见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议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和审计,确保和促进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内达到完整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办公室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列工作:

1、拟定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参与制定集团的其他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各项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对集团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执行董事会或经营层决议及经营决策、经营目标、经营方案、财务计划、资金筹措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4、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出管理建议。

5、对集团公司、分(子、控股)公司、项目部的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以及财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6、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监察,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7、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者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过程和离任审计,并对其综合评价。

8、检查集团董事会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批转的审计监察决定的落实情况。

9、负责对干部的行政效能及违反政纪行为进行监察。

10、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述等事项,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与集团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联系。12、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授权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对象

下列所属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

1、集团公司总部及各职能部门;

2、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3、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

4、公司参股企业或合作项目的派驻机构和人员;

5、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认为需要审计和检查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1、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结果;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工程预、决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各级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遵守情况;和董事会或经营层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竣工审计。

3、项目工程成本和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和工程结束后的竣工审计。

4、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并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投资预算,信贷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查。

5、检查公司及各下属部门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及物资)购买、使用、报废、毁损、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6、财务计划及其预算、财务收支和决算及经济效益审计。

7、检查公司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运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的检查和监察。

8、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会签和执行及效果的检查。?

9、财经法纪审计监察。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专案审计监察。

10、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结果和领导指示的执行情况。

1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班子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察,评价任期工作效率和效果。

12、人力资源审计监察。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政策规划、制度流程和运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人力资源系统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13、配合国家审计监察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

14、其他管理活动、行政活动或认定事项。

15、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要求督办和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事项。

16、向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外部审计监察机关报送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加强与集团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监察办公室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授权,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就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提交集团。

第二十二条逐步实现审计监察工作现代化,推进管理审计,兼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建立适合集团业务需要的审计监察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监察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公司领导的工作指示和批示。

5、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监察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种类:

1、审计种类主要有:财务日常审计、资金收支和费用审计、工程成本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审计、离任(改任)审计、其他单项审计等类型。

2、监察种类主要有:物资采购和存货管理监察、机械设备管理监察、合同管理监察、施工队管理监察、人力资源管理监察、廉政和纪律监察、其他单项监察等类型。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主要方式:

1、报送(送达)审计监察。被审单位接到审计监察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察机构接受审计检查监察。

2、就地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监察,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巡回审计监察。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到被审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流动性巡视审计监察。



第五章工作职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监审项目和审计监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根据审计监察工作需要,有权参加集团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会议,和会签文件。同时集团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主动邀请审计监察办公室参加。

集团审计监察办公室是公司大额采购、内部工程招标评标、施工队选择和经济目标确定、成本控制等工作小组的固定成员部门之一。

第二十八条集团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编制的年度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审计监察办公室。

审计监察办公室有权要求被审计监察单位提供与审计监察工作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司相关网络查询,被审计监察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审计监察工作时,被审计监察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监察工作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监察部门报送、提供与审计监察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审计监察人员有权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等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监察工作相关的资料。

如有必要,审计监察办公室对被审计监察对象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资料,但同时应报告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和相关领导。

(1)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集团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财产行为;

(4)其他正在违反集团内部规章、侵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审计监察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内部审计监察时,有权就审计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审计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一般应作笔录或录音。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人员应根据预定的监审目标,在预定的监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监察。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监察目标,扩大审计监察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监察。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办公室向董事会或集团领导提交的审计监察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权限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作出决定;超过工作权限的向董事会或经营层集团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管理问题,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公司领导后作出审计监察决定,督促执行。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集团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请集团从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必要时,可建议暂停有关人员的职权。

2、有权作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决定以及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审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或经营层)和相关领导报告。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规划方案和部门工作目标及公司要求,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审计监察重点,编制“公司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审批。

2、制定公司审计监察单项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分项工作的各个重点,确定对象并制定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计划目的、计划目标、审计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实施方案。

3、出具审计监察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监察前,必要时书面通知被审计监察单位,说明审计监察内容、种类方式、时间,被审计监察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日常监察检查和突击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不下达审计监察通知书。

4、组成审计监察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审计监察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监察小组。5、实施审计监察

采取方式有就地审计监察、报送审计监察、网上及时审计监察、事前审计监察、事后审计监察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进行。

审计监察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监察,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计监察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实施审计监察。

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审计监察工作方案,认真编写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做好工作调查记录,获取审计监察证据,发现的问题应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审计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并及时写出专题审计监察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审计报监察报告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和处理恰当。其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监察的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审计监察的步骤和方式、被审计监察单位的概况、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7、下达审计监察处理决定

审计监察报告须经审计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和审阅。审计监察办公室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审计报告内容和公司相关领导的具体批示做出审计监察处理决定。??8、复审

被审计监察单位、个人对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监察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审计监察办接到复审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与否的决定。复审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复审中如发现有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监察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9、审计监察决定的执行

审计监察办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监察单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情况,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结果。

10、后续审计监察

检查和督促审计监察意见的贯彻执行,检查了解审计监察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实际并及时予以修正。并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对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工作进行后续审计监察。

11、建立单项审计监察档案

审计监察单项工作事项必须按规定建立审计监察工作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程序过程的注意事项:

1、审计监察的一般性处理决定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主管领导批准下达,重大处理决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批准下达。

2、复审期间,原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3、重大事项审计监察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4、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随时向集团董事会、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报告。



第七章审计监察档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察档案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察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监察通知书和审计监察方案。

2、审计监察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监察记录、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和审计监察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董事长和总经理(或授权领导)对审计监察事项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监察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监察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审计监察办公室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监察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监察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审计监察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经济罚款、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监察单位、个人和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和审计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监察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的,审计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处以100-3,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交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审计监察办公室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监审人员及侵犯审计监察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3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或提出具体处罚意见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揭发、检举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监察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办公室给予表扬,或提请公司批准进行各种奖励和表彰。其中经济奖励金额,一般可按举报查实和为公司避免损失金额的5%-15%标准奖励。而为公司和国家挽回或减少重大损失的,公司视其情况给予重奖,奖励金额可不封顶。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认真努力,业绩突出的审计监察人员,和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奖励和按避免损失的1%-5%标准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100-3,000元的经济奖励。为集团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公司应给予重奖,经济奖励金额可上不封顶。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和50-2,000元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审计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分专项和阶段时间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审计监察机构奖励经费,由公司专项经费等渠道列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二条??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二ΟΟ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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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阿爸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