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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收要点
2017-07-29 | 阅:  转:  |  分享 
  
“新三板”税收要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
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一、“新三板”交易方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规
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
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
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的基本原则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
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
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三、转让方为企业的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营业税我国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行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
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
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
税体系。3、印花税目前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
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
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
执行的。四、转让方为个人1、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
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
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
用本办法”。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做出判断,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
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2、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
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
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3、印花税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五、个
人取得股息、红利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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