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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2017-08-11 | 阅:  转:  |  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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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答疑财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