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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作项目合同书
2017-09-03 | 阅:  转:  |  分享 
  
医院医疗合作项目合同书





合作项目名称:

甲方:医院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法人代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合作开展项目,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项目实施地

第二条合作项目实施地设定在该场地所有权、使用权为甲方享有。

第三章合作目的和范围

第三条合作目的:合作双方运用当代国内外先进的系统及技术,在甲方医院开展微创眼科、耳鼻喉科医疗、科研及健康咨询等活动;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将微创五官科建设为一达到专科医院规模的省和地区一流水平,在某些专病诊治上达到西北地区(或国内)一流学科水平的眼科、耳鼻喉科。

第四条合作项目开展范围:在相对独立区域内完成眼科、耳鼻喉科病人门诊、住院全流程(包括挂号、收费、诊断、观察、治疗、药品发放、检查、检验、保健、咨询等诊疗业务)。

第四章合作期限

第五条本合作协议期限为八年。合作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如乙方有意续约时,可在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合作申请并附评估报告、绩效说明等,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利,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章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合作双方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军队的有关规定,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务

甲方责任与义务:

1、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本项目的立项报批手续。2、提供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投入;

3、与乙方共同研究机构设置与筹建方案。

4、配备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的医务人员。对“微创五官科”人员、行政及医疗护理质量、感染控制等进行统一管理;各机关对项目聘用人员实施审查、批准、备案;各职能科室对项目实施监督考评;药剂科、医学工程科负责项目所需的专科药品、医疗耗材的采购及监管。

5、申报合作项目所需的设备参与总部、的集中招标采购。

6、负责“微创五官科”的水、电、气、暖的应;医疗器械和布类的消毒、浆洗;医疗文书、门诊发票、住院发票的供应;协助安装若干内线电话;保障相关科室向项目开放,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消耗成本由乙方承担;

7、根据“微创五官科”工作需要,在项目中工作的甲方现有军籍医、护人员其人事关系和医疗、福利(不含工资、奖金、劳务费、加班费、操劳费等)等仍保留在甲方,由甲方承担。

8、协助乙方做好物价申请和媒体宣传等工作,经费由乙方负担。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甲方院内制作宣传栏、标牌。9、对乙方提出的所需的专科药品(包括专科使用的抗生素)、医疗耗材的清单的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进行品种、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军字一号”统一办理出入库手续。

10、按部队规定对军免病人在微创眼科、耳鼻喉科所产生的药品、耗材成本进行核算。

11、负责接待军地上级部门的检查,并协调解决。12、负责办理“项目”委托的其它事宜。13、负责处理“微创五官科”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改建工程实施监管。

乙方责任与义务:

1、协助甲方共同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

2、负责所投资设备的购置,确保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及时。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和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购买相关辅助仪器设备。提供清单及相关有效票据。

3、提供法人资格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诊疗技术和医疗设备器械准入制度及管理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凭证。

4、提供所需设备清单及相关有效票据。

5、负责组织“微创五官科”医疗、办公场所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合作场地电梯的购置和安装。配合甲方对装修工程的监管和验收。

6、负责聘请知名专家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的专家组成高级顾问组,负责专家门诊、会诊以及科室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工作,确保诊断、治疗质量的高水平。

7、负责招聘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并承担聘用人员费用;所聘人员必须具有行业资格,并向甲方相应机关提供身份证、执业证、职称证的原件,以供审阅,复印件供存档;8、承担在“微创五官科”工作的现有甲方军籍人员的工资、奖金;承担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奖金、保险等;

9、承担为宣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若宣传失实所致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10、负责协助项目所需的专科中标药品(包括专科使用的抗生素)、医疗耗材品种的采购,并委托甲方指定的药品、耗材供应商集中进行配送。

11、负责办理“项目”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双方的投入及收益分配

第七条甲方投入(资金资产清单附后)

1、医院投入:门诊楼八楼西侧作为微创眼科、耳鼻喉科门诊、病房用房;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现有人员价值;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现有设备万。医院无形资产%。

第八条乙方投入(资金、资产、设备清单附后)

投入万元人民币购置眼科、耳鼻喉科诊疗设备;办公设施。

投资万对医院原单身楼外墙及室内装修(装修方案和设备价格认定须经甲方认可)。

乙方在开业半年内投资设备必须到位,否则按违背合同处理。

第九条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每年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成本由乙方承担。

甲方每年获得收入如下:

1、乙方每年按毛收入(其中药品及耗材费按利润的%另计)的比例支付甲方分成。

合作第2-8年,乙方在基础上,每年递增支付甲方分成。

2、为保证甲方现有五官科收益和医院利益,设定每年保底收入,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合作第1-4年,乙方每年给甲方保底万元;

第二阶段:合作第5-8年,乙方每年给甲方保底万元;

3、当乙方按比例分配给甲方的收入低于保底费时,乙方应补足保底差额部分。

第七章军队伤病员就诊

第十条项目要坚持为军服务方向,设立军人专用诊室,确保军人检查和治疗按部队规定待遇不变并有提高,确保军人、军队职工、军人家属及医院正式聘用人员相关就医标准遵照部队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纳入医院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医务处负责,不另设其它任何形式的管理机构。合作项目由医院指定现役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第十二条合作项目需要招聘的地方医务人员,由医院审核聘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项目医务人员工资、奖金等报酬,由医院代扣代发。第十四条合作项目所需药品、耗材,纳入医院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合作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治境外人员。第十六条合作项目一律按批复使用名称。对外不得使用“”名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医托”、乱收费等非法或违规手段达到增加病例数量和提高收入的目的。不得擅自扩大项目实施范围。第十七条设备运到医院后,由双方设备管理人员与设备供应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验收。项目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纳入医院统一的设备管理。甲方医学工程科协助项目设备维修、保养。保修期内由设备供应商负责,保修期外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合同期限内,双方投入设备的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分别拥有。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乙方投入设备所有权即转为甲方所有。合同期限内,项目所有设备的使用权属于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设备使用权即转为甲方所有。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财务由医院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实行独立核算,不设独立账户。

第二十条项目的收入包括:

1、凡由项目独立完成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项目设备收取的检验(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眼、耳鼻喉专科检查等常规检验项目,不包括生化、凝血检查、艾滋病、细菌培养等特殊检验项目)、检查(包括专科及肝胆脾等全身其他器官常规B、彩超检查,不包括放射、CT、病理等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麻醉、耗材收入按计入项目收入。

2、其它收入:项目在甲方请领的药品,由甲方返还请领药品收费的给项目;由项目开出在甲方作的检验,甲方返还项目检验收费的,项目在甲方做的放射检查(含X光等),甲方返还放射检查收费的,项目在甲方做的病理及其它检查,甲方返还项目病理及其它检查收费的给项目;项目在甲方麻醉手术科所做手术,甲方返还手术费的;麻醉费的。

(注:项目科间费用不包括在医院其它合作项目发生的检查及治疗费用)。

其中:药品、耗材营业收费金额不直接计入中心毛收入,药品收入按营业收费、耗材按营业收费计入中心毛收入。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成本包括:

1、固定成本:项目消耗的水费、电费、气暖费、洗涤费、医疗器械消毒费、保洁费等,按实际消耗的计入。

2、房屋及设备折旧费。(装修后房屋折旧项目承担成本)。

3、医保保证金:按陕西省、西安市相关规定执行。

4、药品耗材成本:项目在甲方领取的卫生材料、器材、办公用品按采购价计算,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予以确认,以经管科核算数据为准。其中药品成本按计入,血费、低值易耗品费按计入。

5、设备维修成本:设备保修期内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保修期外医疗设备维修费经双方确认后按实际发生计入成本。

6、军队人员及医院正式聘用人员合理医疗范围内的药品、材料及在检验、特诊、放射、病理、麻醉、手术室等发生的实际费用由项目全部承担。超军队用药用材目录范围由个人承担。

7、其它成本:医疗纠纷及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8、项目聘用人员及在项目工作的甲方军籍人员的工资、奖金由甲方代扣待发。

上述成本在结算分成时直接扣除。

9、加班、夜班补贴、福利、保险费、宣传费、聘用专家费、差旅费、科研费,由乙方直接支付,不予甲方发生成本关系。

第二十二条医疗合作项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必须报经师以上单位审计部门审批,有关收益分配应按审计报告核定的数据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章合作期满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作期满后,双方统一组织力量对合作资产进行清算;由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流动资金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由甲乙双方分别收回。

债权债务处理:债权按合作项目当年收入分成比例享有;债务按合作项目当年收入分成比例承担。

第十一章风险承担

第二十四条合作期内项目设备、医疗用房等应办理财产保险,费用作为项目成本从项目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合作期间预留毛收入的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合作期满后,因合作期间发生的遗留医疗纠纷、事故的经济补(赔)偿,由合作双方按纠纷、事故发生年度的收益分成比例分摊。

第十二章协议的修改、变更、解除、争议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和上级机关规定的改变,以及土地产权变更、政府拆迁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认可,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按照《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于一方过错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或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失。第十三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协议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期间,凡涉及未尽事宜,应报请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总部批准,核发《院医疗合作项目许可证》后生效。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批准机关、联勤部各保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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