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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与业主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典型地反映了国际项目管理实践,将项目业主对项目的管理概括为8个方面,即范围、时间、费用、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和采购管理。范围管理,是为达到既定目的和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保持控制所需要的一系列过程。包括项目审核、范围规划。范围确定、变更控制和范围核实。
时间管理,是为确保项目按时实施而进行的一系列过程。费用管理,是为确保项目总费用不超过批准的预算而进行的一系列过程,包括资源规划、费用估算、费用预算和费用控制。质量管理,是为确保项目达到其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过程,包括质量规划、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人力资源管理,为了最有效地发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作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包括组织规划、项目班子组建、角色和职责的分派、项目班子建设和项目各参与方之间争议的解决。?沟通管理,是为了确保合理收集和传输项目信息而进行的一系列过程,包括沟通规划、信息传输、进展报告和验收管理。
风险管理,也是一系列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对策和风险控制。采购管理,是为了从项目发起单位之外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而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包括采购规划、征购规划、征购、来源选择、合同管理以及合同收尾。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在FIDIC条款中的体现FIDIC条款包括以上介绍的所有8个方面在施工阶段的内容。
本段详细分析FIDIC条款是如何体现这8个方面的。
1.项目范围管理在1.1款(b)项下定义了“合同”,在同一款(f)项下定义了“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等。这样就限定了合同,即工程的范围。项目费用和时间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不能超过业主的预算,不能拖延竣工时间。为此,FIDIC条款专门设立了两款规定,即第51条(变更和变更指示),严格控制项目的范围。
第51.1款(变更)“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应有权指示承包商进行而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形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
第51.2款(变更的指示)“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通过这两款,FIDIC条款将控制变更的大权完全交给工程师。
2.项目时间管理FIDIC条款把工程师控制进度的责任规定得详细而又具体。第14.1款规定“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施工计划,取得其同意”。第14.2款说,“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14.1款中已经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计划,承包商应当随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改过的施工计划,标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计划所作修改之处”。
工程施工的进展难免会因为各种主观或客观的障碍而暂时停顿。fIDIC条款把暂停施工的控制权交给工程师。第40.l款规定,“在工程师发出指示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
要保证工程如期完工,及时开工,开工之后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特别是由于承包商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误,当然很重要;但是在遇到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时,允许承包商合理地延长时间也同样重要。不允许延长,就必然迫使承包商在报价时增加预防这些无法预料事件风险的费用。或者承包商要靠赶工来追赶进度。追赶?进度一则会使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速度,超过现场设施的承受能力;
二则会违反某些技术上需要间歇的施工规律,进而损害工程质量。最终的后果是“欲速则不达”。对于这些以及其它同工期有关的事项,FIDIC条款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第41.l款关于工程开工时间的规定、第42.l款关于业主单位应尽快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和现场进出道路的规定等。第43.l款关于竣工时间的规定等。此外,FIDIC条款还允许加人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予予奖励的条款。
3.项目费用管理FIDIC条款费用管理方面的条款数目最多。首先,第11.l款(现场视察)要求业主和担任设计任务的建筑师或工程师(该建筑师或工程师在项目进人施工阶段时有可能被聘作第l.1款中定义的工程师)在项目准备阶段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作为设计、估算费用、编制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的依据。如果资料不完整,则设计、费用估算、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就不会合理,其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必然要暴露出来,最终要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其次,如果业主不进行必要的勘探,取得尽可能详尽的水文、地质和地下情况的资料,或者虽然已经取得,却不向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会有多种办法对付。
第一,自己反复到现场来考察,甚至进行勘探。不管考察和勘探是否有效果,其费用都将计人报价;
第二,把不完整的数据资料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因素,报价中列人数额很大的不可预见费,这种费用最终要由业主支付;
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根据FIDIC其它条款进行费用和时间的索赔,其结果仍然是业主受损害。最后,为了避免在提供资料方面无限制地支出费用,并为了促使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认真、仔细地考虑现场条件,业主通过第11.l款对自己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作了限制,而将其余责任推给了承包商。FIDIC条款这样规定,合情合理,符合国际惯例,承包商很少提出异议。第121款(投标书报价要充足)“应当认为承包商对其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报填的单价?和价钱的准确性和支付费用开支的充足程度是满意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报价、各单价和价钱都足以使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以及处理该工程的顺利施工、完工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所必要的全部有关事项”。
第12.1款一方面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借口事先考虑不周而索取超过投标书报价的款项,另一方面提醒他在编制标书时考虑周全,不要漏掉应考虑的事项。健全的建筑市场奉行诚信原则,交易双方应把同交易有关的信息毫无保留地通知对方。?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己方有利。避免承包商多要钱是控制费用,避免承包商亏损也是控制费用。因此第12.1款也是控制工程费用的最重要条款之一。
第14.3款(应提交的现金流量估算)“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以及……规定的时间之内,承包商应当每季度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所有付款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业主有了这样的现金流量估算,一方面能够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准备工程需要的资金,不影响施工进度。另一方面,业主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资金一下子备齐,放在一边,专供本工程随用随支。第14.3
款体现了对工程费用进行的动态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工程所需资金的成本。
第52.l款(对变更的估价)“第引条提到的所有变更以及要求按照第52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本条中称为‘改变了的工作’)……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若做不到这一点,则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商定一合适的费率和价格。着双方意见不一,工程师应当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和价格”。
第52.2款(工程师确定费率和价格的权力)“如果任何改变了的工作的性质或数量……使得合同中为工程的任何事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不合适或者不再适用,则……工程师和承包商商定一合适的费率和价格。若双方意见不一,工程师应当确定他认为其它合适的此类费率和价格”。代表业主利益的工程师握有主动权和控制权,不允许承包商单方面漫天要价。
第52.3款(超过15%的变更)“如果……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和减少数量总共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的15%,则……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在合同价上加上或减去承包商和工程师可能商定的或者当双方意见不一时由工程师在考虑了承包商在本合同中应得的现场和一般管理费之后确定的另外一笔数额”。FIDIC条款将控制工程费用的作法规定得十分精细。第52.4款(计日工)“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有利时,可以……让改变了的工作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按照包括在合同中计日工作表内说明的条款和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
第52.4款控制计日工费用的作用是有限的,基本上是承包商要多少,工程师就得批多少。计日工通常作为一项暂定金额列在工程量清单中,用于无法归于工程量清单任何一项的零星?的或者在招标时尚不能确定的工作。FIDIC条款设这一款是为业主从大处考虑。如果为了取消计日工而把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有关合同文件编得很精确,然后再招标,不但会错过市场机会,而且还导致贷款利息的增加。当某事项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可以将其列为计日工。工程早日投入使用带来的效益将大大抵消计日工多付出的费用。
第55-57条是关于工作量、需测量的工作和测量方法的。FIDIC条款适用于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照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其投标时报出的单价按月向承包商付款。测量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成了控制工程费用的关键。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的案例分析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一、索赔通知按照F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二、索赔记录按照FDIC条款第53.2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三、索赔报告按照FDIC合同条款53.3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从国外进口;(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需从国外进口。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而且,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享受免税待遇,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其次,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发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也作为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油料的数量和关税税率。如前所述,我方将每一个月项目施工实际使用的油料种类和数量清单都已上报监理工程师,这个数量监理工程师是认可的。关税税率则是按照毛里求斯政府颁布的关税税率计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四、工程师的批复意见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后,正式来函说明了他们的意见,并将该函抄送业主。他们认为免税进口材料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材料必须用于该项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当地生产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油料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因而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免税进口油料。
五、业主的批复意见业主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后,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认为油料是当地材料,拒绝支付索赔的油料关税金额。至此,由于与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索赔变成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也就进入了争议解决程序。
六、解决争议的第一步?请求监理工程师裁决FDIC条款中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所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FDIC条款第67.1条规定:如果业主和工程师之间发生了与合同或者是合同实施有关的,或者是合同和合同实施之外的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观点、指示、决定、签发的单据证书以及单价的确定引起的争议,不论这些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工程完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放弃或终止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首先应该致函监理工程师,并抄送对方,请求监理工程师就此争议进行裁决。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84天内,将其裁决结果通知业主和承包商。FDIC条款第67.1条还规定:如果业主或者承包商不满意监理工程师的裁决结果,不满意裁决结果的一方决定将此争议提请法庭仲裁,那么在收到裁决结果的70天内,不满意裁决结果的一方应将这个决定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给工程师。还有一种情况是监理工程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裁决结果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如果业主或者承包商有一方打算将此争议提请法庭仲裁,那么他应在84天的期限到期之后的70天内,将他的决定通知对方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如果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裁决之后的70天内,业主和承包商都没有通知工程师他们打算就此争议提请法庭仲裁,那么工程师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约束力。按照以上合同条款的规定,我方在2001年2月26日致函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要求就油料免税事宜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裁决。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该将裁决结果在84天内即2001年5月20日之前通知业主和我方。2001年5月16日,我方收到了监理工程师的裁决结果。在裁决书中,监理工程师首先声明裁决是根据合同条款67.1的规定和承包商的要求做出的,并且叙述了索赔的背景和涉及到的合同条款,简要回顾了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往来信函中各自所持的观点。最后工程师得出了以下四点结论:1、柴油、润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当地生产的,因此,按照合同条款73.2条的规定,只要是用于该项目施工的油料,在进口时就应该免除关税。2、免除关税只适用于在进口之前明确标明专为承包商进口的油料,承包商在当地采购的已经进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免除关税。3、毛里求斯财政部的免税规定与合同有冲突,承包商应该得到关税补偿,补偿金额从承包商应该得到免税证明之日算起。4、在同等条件下,财政部已经有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的先例。根据以上结论,监理工程师做出了如下的裁决: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安排免税进口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润滑油,因此,承包商应该得到进口油料的关税补偿。补偿期限从2000年10月22日开始(我方申请后应该得到免税证明的时间,业主及财政部的批复期限按2个月计算)到该项目施工结束。从该裁决结果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确实是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做出了他们的裁决,这个裁决结果对我方十分有利。但是尽管监理工程师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业主仍然致函监理工程师,表示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决不满意。鉴于这种结果,经过项目经理部内部讨论并请示公司总部,考虑到该项目的油料用量不大,索赔金额有限(约15万美元),如果提请法庭仲裁,不但会影响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开展,而且开庭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就是打赢这场官司,索赔回来的钱扣除律师费用后也所剩无几,因此决定不提出法庭仲裁,但争取能够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
七、解决争议的第二步?业主和承包商友好协商解决FIDIC条款第67.2条规定:当业主或承包商有一方按照FIDIC条款67.1条规定通知对方打算通过法庭仲裁的办法解决分歧时,在开始法庭仲裁之前双方应该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该争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而且不论是否打算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法庭仲裁都应该在给对方发出法庭仲裁通知的56天之后开始。这条规定说明,在法庭仲裁之前,有56天的时间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在此期间,我们多方面地做了业主的工作,业主友好地表示可以增加一些额外工程,但是就该项索赔他们也无能为力,问题的关键在于毛里求斯财政部不同意签发免税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该争议没有能够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在56天到期之后,我方正式致函业主,我方放弃法庭仲裁。
八、解决争议的第三步?法庭仲裁按照FIDIC条款第67.3条的规定:当争议的双方有一方不服从监理工程师按照FIDIC条款67.1规定所作的裁决,或者双方没有能够按照FIDIC条款67.2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那么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这个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业仲裁调解法则,并且由按照该法则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裁决,这个裁决将是最终裁决。仲裁员有权打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所做出的、与该争议有关的任何决定、判断、指令、裁决、单证以及确定的价格。该条款还规定:争议的双方在法庭仲裁过程中可以不受为监理工程师做出裁决而提供的证据、论点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裁决也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失去在法庭上被请求作为证人或提供证据的资格。法庭仲裁可以在项目完工之前进行,也可以在项目完工之后进行,但不论在何时进行,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义务和职责都不能因为法庭仲裁而改变。由此可以看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最终的解决办法是法庭仲裁。法庭仲裁往往会花费很长的时间,而且争议双方为了赢得官司,都要请最好的律师,而律师的费用通常是按小时计算的、非常昂贵的。因此,在打算与业主对簿公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综上所述,从该项目的油料关税索赔几乎完整的索赔过程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工程索赔实际上包含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争议的解决过程。而在国际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利益冲突,业主总是想用最少的投资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个工程,而承包商在实施这个工程时总是想用最小的投入赚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二者之间的争议,绝大多数还是由索赔引起的。在国际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许多国内承包商不熟悉FIDIC条款的索赔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往往是提出了索赔,而且索赔也有理有据,但一旦业主拒绝了索赔要求,承包商也就放弃了索赔,没有请求工程师裁决或提出法庭仲裁,因而损失惨重。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工程监理公司是十分注重自己的形象的,如果承包商请求监理工程师裁决的话,他们都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是非常公正的,这是因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有可能通过法庭仲裁来解决,如果仲裁员监理工程师的裁决不公正,有偏袒业主或承包商的现象,这也就对损害了工程监理公司自身的形象。另外,一旦承包商就某一争议提请法庭仲裁,业主作为被告也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准备答辩材料,聘请律师,如果输了官司,业主就得支付所有的索赔费用既由此引起的承包商的其他损失,从这个角度讲业主也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庭。因此对于金额较大的索赔或者与业主的争议,承包商应该依靠合同文件,以不惜诉诸法庭的勇气和决心,坚决地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实际上,如果业主发现承包商熟悉合同条款,索赔有理有据,业主为了避免法庭仲裁败诉给自己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也就会严格履行合同。
FIDIC合同条件的制约条款制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合同义务实施的保证措施。所谓“制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或将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延误工期或给另一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有权采取约束或索赔的措施。?FIDIC通用合同条件对签约双方(业主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都规定了详细的制约条款。这些条款分列在许多条文内。为便于掌握和理解,分别阐述如下。?一、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为主(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制约大都是由监理工程师执行的。其目标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过错成并交付工程产品。在FIDIC通用合同条件72条中有23条(33款)涉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归纳起来有:?1、履约担保?承包商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28天内向业主开具履约保函(5-10%合同金额),该保函为不可撤消的,有效期直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才终止。一但业主确认承包方严重违约,就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作为损失的抵偿。该保函(或保证金)如未被索赔,等最终竣收后退还承包商(10.1-10.3)。?意指参看FIDIC合同条件10.1-10.3条(款),下同。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应得的月结算工程款中扣留10%作为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继续维护已完工程,直至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退还5%,仍留5%,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间,承包商对已完工程可能出现的缺陷,业主可以雇用他人进行修补,并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直到最终验收之后,方才全部退还承包商(6.2-6.3)。?2、履约责任不得转让?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中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从则解除自己的合同责任(3.1)。实际上,业主一般是不会同意此种转让的。因而,一经发生此种转站,就可以承包商违约处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只允许部分分包,但需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4.1)。部分分包一般指将专业性强的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不应为了弥补承包商自身实力不足而将一些主体工程化整为零,分包给非专业性的队伍。否则,以违约论处。?分包商应接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分包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职责(4.1)。分包商的人员、装备、材料、施工计划,均应纳入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监理工程师一般通过承包商管理分包商,也可直接在现场对分包商下达指令,但事前或事后应通报承包商。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验收,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业主春对承包商支传付工程款,分包商则从承包商得到应有的报酬。?承包商或分包商为实施工程从材料供应商或保险公司等所得到的权益如果延续至保修期满之后,则应将该权益转站给业主(4.2,65.4)。?总之,承包商要负责整个工程的实际管理,承担全部实施工程的职责。否则就视为违约(63.1)。?3、承包商的人员、施工装备和工程设备、材料,均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之下:?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某些人员不称职,可随时责令退出现场,且不得重新在本工程任用;承包商工地主管不得随意离开工地(16.2),不得违反各级政府法令、法规,以及有关团体或单位的规章、专利权(26.1,28.1)。?施工装备、材料、工程用设备要符合要求;一进场就视为本工程专用,未经工程师许可,不得运出工地。当证明承民商无力履行合同(如资不抵债、破产)时,其自有装备、分包商装备、临睦工程均须留在工地,业主或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认为合适时可以有偿使用这些设备或材料,以保证工程尽快继续实施。否则,视为违约(54.1,63.1?)。?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拟用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7.4)。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并责令将其运出工地。如果承懈商不遵照上述指令,将被视为违约(39.1,39.2)。?4、保证进度和工期?承包商应接期开工(41.1),否则视为违约(63.1)。?承包商要按要求进度施工,如有延误,应采取补求措施,否则可按违约终止合同,或进行分割(46.1)。?承包商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图纸而影响工期,应承担相应责任(6.5);未能如期竣工,或按计划(如网络计划)完成某一区任务,可以按规定费率罚款(47.1)。?5、各保证工程质量?当监理工程师通过检验,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签认,要求返工(39.1),或者要求修补缺陷(49.4)。?承包商未能及时返工或修补缺陷,将被认为是违约。监理工程师有权另行雇用他人完成,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即所谓“分割”(63.1)。?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完工程的某个部分进行额外检验,开孔,承包商应即照办。如果检验结果,证明明该部分工程不合格,并证明属于承包商责任者,则其费用由承包商负担(38.2)。?6、其他额外费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能回收部分所发生的费用,要由承包商承担或分担(21.3-21.4,25.3)。?承包商不得将施工对交通或毗邻地区造成干扰,以及由于运输损害交通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业主。否则,业主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29.1-30.13)。?由于承包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加点,使业主增加监理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该费用(45.1)。?二、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的目标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同时,索取由于业主或工程师,以及客观条件造成的费用或工期的损失,或由于增加费用应得的补偿。这种补偿数额往往是不少的,可能达合同金额的10%或者更多些,往往超过承包商合理的利润。如果得不到补偿,承包商是难以承受的。因而这种索赔是合理合法的,是正常的。当然,承包商编制的索赔金额往往与实际损夫或增加的费用出入,这就需要认真核实,科学计算。同时,为了减少索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就采取措施,避免主观原因引起的延误。?FIDIC通用合同条件共72条,涉及承包商索赔及其处理的条款就有22条(45款),与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在数量上似乎相当,但实际上没有后者硬(后文将进一步论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或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延误?业主未能及时办妥并移交工程占用地权和拆迁,以致不能按期开始动工或按进度施工(42.2)?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延误批准承包商所作施工图,从而影响施工进度(6.3,6.4)。?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以及未能及时下达复工令(40.1-3)。?业主的违约,包括延迟支付工程款,破产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69.1-4)?2、额外工作的补偿?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额外检验,覆盖后的开孔费用(36.4,36.5,38.2,18.1)。?在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缺陷进行的调查的费用(50.1),例如水毁、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破坏。?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性质变更,设计变更,单价变更(工程内容变更)或者由于工程性质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单价调整,以及工程变更造成合同的总价增减超过15%的管理费补偿(51.1,52.1-3)。?3、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20.3-4,65.1-8)及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解除履约(66.1)。?4、其他损失?特别异常的气候(按专用合同条件可能规定的标准确定)。?文物的保护和挖掘造成都市延误或增可的工作量。?外界障碍或特殊地质水文条件造成的延误或增加的工作量(12.2)。?由于变更设计造成的延误和额外费用。?业主的干扰和计划变化,例如,由于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推迟开工,中途停建,或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等。?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专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办)。?三、索赔的处理程序?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是具体的、明确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业主动和监理工程师手中,无需繁杂程序和手续。例如,承包商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不可撤销的,一旦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认为必要时,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在通知承包商之后,单方向出保银行提取该款项。合同条款连提前通知的时限都没规定,使承包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10.3);又如,当业主按照63.1款的规定,确认承包商违约,即可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14天后即可解除与承包商的合同,并拥有处理承包商和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权利;再如,拒收材料、拒收工程,下令返工,暂停工程等等,都是立即生效,没有通融余地。需要承包商承担的费用也可随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却有一系列的条件,例如:?1、在要一定时限内(如28天)按一定程序申报;?2、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资料,如:当时的记录,索赔依据和款额计算书;?3、要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认和业主批准;?4、发生争议首先强调友好解决,然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仲裁。承包商不服时,再诉诸仲裁机构。?这样复杂的程序使承包商很难如期得到补偿,而且所报索赔金额也将大打折扣,有时要待工程竣工后相当时间再予部分解决。?由于承包商所处地位,即处在卖方地位,往往不敢对业主采取太强硬的措施。所以,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则是硬的,从这方面讲,双方并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的。浅谈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日趋广泛应用,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如何依照国际惯例,对实行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管理,维护国家及其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解决工程造价中的各类争议,确立工翠造价审核咨询在建设项目实施中的社会诚信价值,已成为当前各工程咨询机构亟待探究的重要课题。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下的建设项目及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通用合同条款。与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造价方面相比,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合同条款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按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精神,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主要集中在“单价合同、工程付款与结算单、索赔”等方面。建设工程项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公正合理,便于操作。尤其是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在雇主赋予监理工程师一定权限的同时,在工程费用、工期和变更事项的牡理上,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保证工程师在依辉合同处理问题时更加公正。从“单价合同、工程付款与结算单”来看,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范围中,适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单价合同也可带有若干单价(包干)合同。同时,它还把工程付款视为合同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它认定工程付款是工程师处理索赔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付款包括中期付款(月进度款)、竣工报表、最终报表与结算单。即“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呈交附有证明文件的竣工报表。”竣工报表应对费用项目详细说明:(1)到移交证书(或该竣工报表)标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估算款项。菲迪克(FIDIC)合同还规定,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呈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审核。经工程师审核后按双方一致同意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并编制最终报表。呈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向雇主呈交一份书面结算单,确认最终报表中的总金额就是由本合同造成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和最终结算金额。此处的最终报表与结算单,虽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工程结算书,但其科学性和严密性是显而易见的。(二)合同条款的严肃性。在菲迪克(FIDIC)合同中,索赔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按菲迪克(FIDIC)合同,索赔就是索取赔偿或补偿,即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他就违反了合同和(或)法律法律,构成了“违约行为”,以这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当然应很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给另一方办赔偿或补偿。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的要求。它认定施工索赔是双方面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同承包商的索赔。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素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因此,作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其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三)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发生了变化。在未实行菲迪克合同条款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计价的主要依据,业主与施工承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虽同样为计价的依据,但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预算单价及其配套调整文件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它既不能完全反映施工企业实际状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市场脱节,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不能全面地反映市场价格,往往带有较多的主观人为色彩。而符合国际惯例的菲迫克(FIDIC)规范则以严密的合同条款作为计价依据采用单价合同,对工程付款、结算及索赔都作了严密的规定。严格按菲迪克(FIDIC)条款编制出的工程造价,不仅可真实地反映市场价格,而且能反映出各编制单位的施iET艺及管理水平等。二、我国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工程造价审核咨询在中国人世前,工程造价管理主体上是依照计划经济的原则来施行的。工程造价更多的是采行“量价合一、固定收费”模式。政府通常是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承担,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主要依靠政府制定的定额和标准来执行。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更多意义上是指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型建设项目管理。因此,我国传统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发的工程定额、间接费用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设计资料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计价,对工程造价进行事后的审核监督。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清况,进行竣工造价审核,以此作为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和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我国传统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模式,无论从审核咨询方法、内容等方面都基本适应了这种现状,其审核咨询工作成绩常常体现在核减额或核减比例较大,但由于工程结算审核咨询工作难度大,影响因素多,常常出现久核不决,一拖几个月甚至一、二年的情况。这种传统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在过去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的广泛应用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广,传统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模式必将发生改变。我们一定要有适应变化迎接挑战的准备。三、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模式随着我国进入WTO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国际化,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及其它投资者采用了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规定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讨菲迪克(FIDIC)条款下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模式。(一)审核咨询范围与审核咨询重点的确立。首先要改变只重视事后审核的现状,实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咨询监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下的项目管理重视合同的严肃性,其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包括工程款的支付均由严密的合同条款控制。如仍沿用传统的注重事后的竣工结算审核方法,是不能实现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因此,应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来拟定工程造价审核事项,变传统事后竣工结算宙核为随工程项目进展进行全过程审核咨询,包括对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的跟踪审核咨询,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特别在工程顶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审核咨询工作提前进入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消除不负责任的“现场签证”效果十分明显。审核咨询的重点应放在对合同实施的监控上。完善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仅仅取决干工程承包合同制订的严密、科学,它还取决于监理工程师严格的现场监理。但我国现实的情况是,作为建设项目三大控制之一的工程造价控制,往往被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所忽略,因为他们关注最多的是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因此,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监控,客观上讲,就落到对合同实施过程的审核咨询监控上。特别是对于使用国家资金,进行国家基础建设的项目,必须对合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造价审查监控,打破自立项目、自建、自管、自己经营这样的“一统天下”,实现控制造价、保证质量的目的。(二)应用科学的检测器材、检测手段作为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的辅助手段,让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人员“武装”起来。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实施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一方面,因为菲迫克合同条款管理的严肃性,违约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被对方索赔。在项目实施中,如施工企业忽视质量管理或偷工减料,或者因为供应的材料质量的偏差,只要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不仅在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中可核减其造价,而且还可通报业主向其索赔;另一方面,在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技犬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施工企业采取一些更为隐蔽的手段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造价。这类情况如今在高速公路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中时有发生。如笔者参与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的某公路建设项目,其路基和路面工程,从表面上看,工程质量良好,结算资料也整理有序,看不出什么问题。但经审核咨询人员利用红外线扫描技术及钻探取样检测、化验,发现其不仅质量上有很大差距,而且在数量方面即厚度方面也有很大差距。在事实面前,施工企业不得不接受颇有说服力的审核咨询结论。(三)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信息网络体系。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下的工程造价的确立,需要有完善的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体系为基础,它包括完善的行业信息网络、国内外工程造价资讯、各种媒体的利用、客户需求信息、市场动态、项目信息以及工程造价涉及到的材料价格信息、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人才网络等。应尽快建立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行业互联网络信息体系,以实现行业信息、资源的共享,最终实现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原则。(四)建立和完善与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体系。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体系是适应计划体制管理模式而产生的。它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其中有的审核咨询机构无明确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及相应的执业准则和规范。在专业技术人员方面,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其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人员素质总体偏低,难以承担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工作。在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土作程序等即在行业管理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行业体系。在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收费方面严重偏低,考虑到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现实,我国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体系,应包括建立行业自律、执业规范的行业管理模式、独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社会机构、完善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法规、高素质的审核咨询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制度等,以适应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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