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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支书违纪六大困惑解析(来自飞哥答疑)
2017-09-07 | 阅:  转:  |  分享 
  
有关村支书违纪六大困惑解析



问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能否适用于村支书?

答:如果单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似乎得出《问责条例》不适用于村支书的结论。因为《问责条例》主要针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的领导干部的,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均细化了针对问责领导干部的具体规定。



???比如,对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浙江省的做法是直接适用《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山东的做法参照《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似乎疏忽了村支书问责适用情形,对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问2:村党支部书记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将母亲土葬,按照老条例,定哪条?如果按新条例,又该定哪条?

答:如果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以考虑适用第174条兜底条款,本质上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需要适用纪法衔接条款,本质上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违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恶劣的,除根据本条例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给予政纪处分。

问3:2016年,村两委研究决定,在集体山林地内修建墓地,投资约7万元。后被林业部门以行政处罚近8万元。如何追究责任?如果是追究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依据是什么?

答:建议您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问4:一个村干部在2004年从其他群众手里接了一个挂面厂经营,2006年改建为加油站,2009年任支书,加油站一直在经营,请教一下支书的这种经营行为是否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但并未禁止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经商办企业或其它营利性活动。基于村支书本质上是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工资较低、承担任务较重的现状,不应像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那样作出严格的要求。故笔者倾向认为,村支书的这种经营行为不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问5:村委集体商量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村里建设,怎么定性?

答:此行为属于骗取惠农资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可以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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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郑俊柯城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