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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研讨_v1_KWM_20150718
2017-09-22 | 阅:  转:  |  分享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产证券化业务培训班

第一期

金杜律师事务所2015

企业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定》(“49号文”)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

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

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

49号文: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

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

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特殊目的载体

49号文: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殊目的载体。



基础资产

特殊目的载体

2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转让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融资行为。在国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在传统的股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融资方

式以外,较为流行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股权或债权类融资相比,亦具有较多的独特优势。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基础资产向特

殊目的载体的转移,以及依托资产现金流和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功能,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凭证的发行。

定义

3

企业

原始权益人

证券公司

计划管理人

义务人

企业

资产服务机构

商业银行

托管银行

中证登

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者

委托人

专项资产

支持计划

证券公司

承销商

托管协议

资产现金流

资产现金流

证券本息资产现金流

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

现金

设立

现金承销合同

证券

现金

现金流

法律关系

交易概览

企业资产证券化

金融机构

发起人/委托人

信托公司

受托人

借款人

金融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商业银行

托管银行

中债登

登记结算机构

投资者

受益人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

承销商

资金托管协议

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

证券本息贷款本息

证券本息

信贷资产

现金

受托人

现金承销合同

证券

现金

现金流

法律关系

4

企业资产证券化

信托架构与委托架构

5

企业资产证券化

财产要求法律行为当事方

信托

代理

委托

信托架构与委托架构

6

在我国,自2005年起,即开始了资产证券化试点。至2014年,已经完成了从最初试点到最终备案制的成熟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的跨越式发展。

企业资产证券化

历史沿革

7

随着2014年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

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

化业务正式由审批制时代迈向了备案制时代,也为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运行打下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监管体系

企业资产证券化

清单指引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

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其它指引

8

概述证券化旧规证券化新规解读

上位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适用

?《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第1条)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

1条)

?证券化新规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纳入上

位法范畴。

?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为信托法,

因此监管机构意图从法律层面明确信托法律关

系的适用,为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载体实现破产

隔离夯实法律基础。

交易主体

计划管理人扩展至基

金子公司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

证券化业务活动…(第1条)

?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

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2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

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第1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

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4条)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

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第6条)

?将基金子公司明确纳入到资产证券化业务

主体范围,并统一规定业务主体以专项计划作为

特殊目的载体开展业务。

?与此同时,证券化新规通过规定"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为主体的进一步放宽预留空间,

为以信托公司、保险资管、期货资管以及私募

基金结构运作的证券化项目进行跨市场发行保

留了制度上的灵活性。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明



?仅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

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

行规定。(第34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

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

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05号文")

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

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

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29条)

?明确合格投资者适用105号文的合格投资者

相关标准。

?明确通过投资计划进行认购的,不对投资计

划进行穿透,一定程度上允许各类投资计划通过

嵌套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区分

?无。?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

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第39条)

?赋予不同的交易市场自行制定更严格投资

者适当性标准的权力。

企业资产证券化

新规变化

9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内涵的明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

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

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

合。(第8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

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

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第3条)

?对基础资产对应的交易基础进行了真实性要

求,限制了为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

基础资产构造行为(比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

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

往来应收款)。

?对基础资产对应的现金流进行了持续和稳定

要求,这对选作部分纯股权性质的基础资产或交

易中涉及不确定的债务人或义务人的基础资产提

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基础资产的负面清

单管理

?无。?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

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

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

面清单。(第37条)

?作为备案制的必要配套管理手段,明确了建

立基础资产范围的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体现了监

管思路与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

权利负担解除时点

的明确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

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

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

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

10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

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

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24条)

?对于基础资产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

限制的时点,明确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

基础资产时需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

为满足该等要求,我们建议在实操中需要对募集

资金初始划付用于解除抵质押设计无缝的资金监

管安排,以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同同时基础资

产能有效的在解除抵质押后完成转让。

租赁资产与收益权

的纳入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

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

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

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

权利。(第8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

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第3条)

?明确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调整表述,明确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收益权

纳入基础资产。

?该等表述事实上也侧面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积极态度。

企业资产证券化

新规变化

10

监管机制

备案制的实现?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

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7条)

?证监会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答复(第7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

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36条)

?设立专项计划由审批制变备案制。

?设立审批/备案部门,由证监会变为基金业协

会。

?设立周期,由设立前审批,证监会2个月内答复,

变为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设立周期或大大缩

短。

中介机构业务资格

要求

?对于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

算,"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

26条)

?管理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

管理报告。(36条)

?管理人职责部分,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对于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管理人应当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每年4月30

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信息披

露指引》。(第13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第32条)

?明确要求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

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

企业资产证券化

新规变化

11

交易管理

交易市场选择的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

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

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第6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

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第38

条)

?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

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自律管理的强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

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第41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

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第46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

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第47条)

?管理人违反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暂停3/6个月受理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备

案申请的处罚。(第48条)

?强化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一定程度弱化了证监会的监管。

清算阶段的备案与抄



?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26

条)

?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

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19条)

?清算阶段,由向证监会备案,变为向基金业协

会报告,并抄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

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

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

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

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

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

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增加了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出质的许可。但考

虑到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证券法》尚

未进行修订的情况下,该等仅通过部门规章明确

的质押形式的担保物权效力仍存有一定的疑义。

企业资产证券化

新规变化

12

信息披露

通过信息披露指引

进行细化

?无。?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

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

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

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

披露规则。(第41条)

?通过颁布信息披露指引的方式,细化了对

于信息披露的监管。

?赋予了不同的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指引

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的权力。

信息披露时点调整?管理人、托管人应当

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

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第

36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

管报告。(第14条)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

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披露

时间范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信息披露的备案与

抄送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

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第36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

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14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由备

案变为报告与抄送。

尽职调查

通过出台尽职调查

指引进行细化

?管理人应当对相关交

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

面的尽职调查(20条)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

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化旧规仅原则性规定尽职调查,证券

化新规则出台配套了较详尽的指引专门规范,

为管理人以及开展证券化专业服务提供了业

务指引,在实施尽调过程中过程中也明确了尽

职调查关注点。

企业资产证券化

新规变化

13

关于政府融资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

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关于平台融资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

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

关于不确定性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关于不动产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

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

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关于现金流产生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

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关于资产组合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

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其他规定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负面清单

企业资产证券化

14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视角

基础资产是什么

合规性



?创设基础资产的合

法合规性



?持有基础资产的合

法合规性



?转让基础资产的合

法合规性

明确性



?可描述性



?可界定性



?时间的量化



?空间的量化



?金额的量化



独立性



?法律属性的独立



?风险隔离



?破产隔离

可预测性



?合同金额



?历史数据



?触发设定

转让形式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早偿风险

合法合规

















独立性组合形式

49号文: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

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

产组合。

15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视角

基础资产能否转让

法律法规层面

合同约定层面

实践操作层面

基础资产/附属担保权益在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例如涉及国家战略/

机密的协议或资产,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协议或资产,债权决算期未届满的最高额抵

押权等。

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资产,对转让设定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无法完成的资产或合同虽

未明确约定不得转让,但转让可能导致合同在其他层面违约的资产。

法律法规层面和合同约定层面均未设定限制,但实际上可能遇到的操作障碍,例如不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中所遇到的窗口期、顺位问题或最高额保证中遇到的新增债权占用

担保额度分配以及回款债权人间安排等。

16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视角

基础资产如何实现转让



?合同成立作为完善要件



?通知作为完善要件



?登记作为完善要件



?权利完善的特殊设计(隐名代理/触发事件)



?权利完善无法完成的后果



17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视角

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

?信托委托人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破产法第31条

?合同法第80条

?信托法第15条

?物权法与担保法

?真实出售?与其固有

财产区别

?与其固有

财产区别

?信托法第16条?信托法16条



?信托受益人

?专项计划委托人

?信托受托人

?专项计划管理人

主体

法律或约定

针对问题

最终目标

18

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收益权

将来债权说



?有观点认为,收益权具备债权的性质,

但并非一般意义上具有具体金额和转付

时间的金钱债权,而系一种将来、或有债

权。

?该种观点主要是结合了收益权的转让

效果提出的。考虑到收益权项下的转付

义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为前提,易言

之,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方产生基础资

产持有人作为收益权转让方对受让方的

确定金额、确定时间的转付义务。若基

础资产不产生现金流,则转让方亦无需进

行任何金钱转付,即该种观点中所谓"将

来"与"或有"的由来。

?我们认为,这种在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合

意达成当时难以确定金额与时间的债权,

被区别于一般的金钱债权而认定为将来、

或有债权,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物权权能说



?一般的学理观点认物权具备四项基本

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有

观点认为,所谓收益权即就物权四项权能

中的收益而言,通过该项权能的内涵与外

延,创设了收益权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权

利。

?该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从物权权能在

效果上与操作上的可拆分性入手的,结合

收益权的转让效果,鉴于受让方并不受让

基础资产的实际所有权,据此亦难以对基

础资产本身进行占有、使用或者处分,然

而却能从实际的经济效果上,享有基础资

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据此,收益权被认

为是物权的收益权能经拆分后创设的特

殊合同权利。

?我们认为,该种解释,在物权或类物权所

对应的收益权(如房地产项目收益权或股

权收益权)项下,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

却难以涵盖对于物权或类物权以外的其

他财产权利设定的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收益权的转让效果



?尽管有包括上述两种观点在内的,对于

收益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定性,但无论持何

种观点,均系建立在对于收益权转让效果

的共同认识上提出,均可归结于带有经

济利益性质的财产权利。

?据此,我们理解,即使暂时难以对于收益

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定性,亦不影响本

项目项下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实际操作模

式与经济效果。。



19

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未来应收账款

现有的应收账款

?在权利处分时点,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并且

该等基础合同项下付款履行先决条件已完全满足的金钱

债权(举例,买卖合同已订立并生效,但买方付款依赖于买

方指示交货、卖方进行货物交付及验收,且买方交货指

示、货物交付及验收均已完成)。

未来的应收账款

?在权利处分时点,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但该

等基础合同项下义务人付款履行先决条件尚未满足(举例

,买卖合同已订立并生效,但买方付款依赖于买方指示交

货、卖方进行货物交付及验收,但买方交货指示、货物

交付及验收尚未完成);

?在权利处分时点,尚未存在基础合同,由于基础合同未

存在,也不存在任何对义务人的金钱债权(举例,高速公路

收费权、公园门票收入等)。

20

法律问题的思考

权利负担

举例:供热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和供热资产动产抵押对项目的影响判断

基础资产运营资产vs.

?基础资产本身的权利负担



?影响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产生基础资产的必要运营

资产上存在权利负担



?影响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

营能力

21

法律问题的思考

循环购买

存量资产

特殊目的载体

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

增量资产

摊还期现金流

基础资产本息基础资产本息

持有

持有循环购买机制

?设立并区分循环期与摊还期

?循环期内一般仅进行票面利息的分配

?循环期回收款设置现金流分配顺序回流至原

始权益人购买增量资

?适用于期限较短的基础资产

?后须循环购买的合格标准设定

?受托购买机制(现金流不实际转付)

?资产替换相关问题

22

法律问题的思考

境外增信

企业

原始权益人

投资人

委托人

关联企业

担保方

专项资产

支持计划

基础资产发行

境外

境内

关联关系

履约担保

差额支付

履约现金流

还款现金流

境外增信

?潜在跨境资本流动的产生

?外汇管理监管要求

?维好协议的引入与实现

胡喆合伙人

上海

+862124126068

huzhe@cn.kwm.com



23

主讲人简介

执业领域

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银团贷款;一般贷款和授信;金融机构重组和收购;房地产融资;税务

胡喆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在代表国内和国际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开发商以及项目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融资项目,兼并与收购、结构性融资、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金融机

构间并购、不良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胡喆律师代表过多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法律服务。

胡喆律师主办的主要结构性融资交易包括:

?交银2014年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青银2014年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上汽通用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上汽财务上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华融华元2014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甬银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化证券化项目

?东风日产2014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恒泰证券迁安热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西部证券-千石资管宝信租赁1号资产管理计划

?民生通惠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阿里小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东方证券阿里小贷资产管理计划

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

胡喆律师于2007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胡喆律师曾在一家日本财团担任法务经理。

胡喆律师2004年毕业于复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

胡喆律师还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评估师资格。

陈府申主办律师

上海

+862124126466

chenfushen@cn.kwm.com



执业领域

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金融。

陈府申律师熟悉资产证券化与结构化融资领域的法律服务,曾为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

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多种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并

在银行间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所发行。

陈府申律师主办的主要结构性融资交易包括:

?交融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

?上汽通用通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上汽财务上元2012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华融华元2014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材料已申报)

?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材料已申报)

?代表民生通惠为阿里巴巴小额贷款保险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东证资管为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平安陆金所为平安大华基金存款收益权转让基金专户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民生通惠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阿里小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为平安保险集团旗下多个子公司共同开展可转让银行理财产品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汇添富基金开展佳兆业项目房地产融资基金专户计划



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

陈府申于2011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华东政法大学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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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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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服务

?银行与融资

?公司

?争议解决

?资本市场与证券

?反垄断与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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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大奖,2014/2010/2009/2007/2006

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中国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亚洲大奖,

2014/2012/2010/2008/2007

亚太区最具创新力的25家律师–第一名

金融时报2014亚太地区最具创新力律师团队大奖,2014

年度卓越律所(中国)

商法,2013

年度卓越综合实力律所(中国)

商法,2013

年度区域最佳律师事务所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亚洲大奖,2013/2011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Who‘sWhoLegal,2013/2011/2010/2009/2007/2006

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

LegalBusiness,2012

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

TheLawyer,2012

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奖

亚洲商业法律杰出女律师大奖,2012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钱伯斯亚太大奖,2012/2010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商务大奖,2010/2007

年度最佳北京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大奖,2013/2012/2009/2007

年度最佳上海地区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商务大奖,2009

年度最佳香港律师事务所(中国)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大奖,2011/2010/2009/2008/2007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PLC律师名录,2010

年度最佳客户及时反馈国内律师事务所

Asian-MenaCounsel调研报告,2013/2012/2011

中国最受欢迎雇主

安拓国际,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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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城府时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