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潭生态休闲旅游工程的决议书
为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抓休闲农业,兴特色产业,建美好家
园”的号召,依托我屯在上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鼎力扶持下打造出来的新农村建设成果,利用流经我屯的浪溪河秀丽风景及沿岸篙竹林带,几百亩连片水果基地和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搞农业观光、生态休闲旅游,以解决大潭屯人多地少,经济上不去的瓶颈问题,实现农业丰民、生态益民、旅游富民、综合强村的发展目标。屯委会决定筹建大潭股份制旅游公司,启动大潭生态休闲旅游工程。
这次组建公司我们采取“信息公开,透明操作”的方式做宣传发动工作,在“开发与生态效益兼顾”,“公私利益兼顾”和“平等自愿”“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投资从事旅游开发。村民们对要组建公司搞旅游的精神实质、利弊关系、目的宗旨都已明确。为统一认识,规范管理,明确责、权、利,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避免不明确的利益纷争,特制订下述各条款交大家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各户签字盖章,遵照执行。
一、由屯委会拟定农业观光、生态休闲旅游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印刷成纸质文件分发到各家各户,开动员会发动本屯村民在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投资入股参与经营,组建股份制旅游公司。
二、公司成立后,在执行本决议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公司成立运营后屯集体所获收益将视积累情况规划用于下述公共福利事业费开支:
幼儿教育费补贴、老人养老金补助。
新农合费代缴。
发放节日礼品、慰问金、春节红包。
文体娱乐活动的获奖奖励和公费旅游。
屯内创优(如:遵纪守法光荣户、卫生清洁户、致富标兵、五
好家庭、模范夫妻等)评定及奖励。
四、关于入股问题:我们搞大潭旅游的目的不是为某些人搞钱,而是想通过旅游为全屯人谋利益,使大家都有收入,共同走上富裕。所以想发动每家每户都投股参与经营。没投原始股的农户,以后可以投股,但分红时,按原始股获两份红利,新股只分一份的原则计算。
五、本屯提供屯里现有公共软硬资源,包括辖区内浪溪河水面及沿岸、竹林、果园、村庄、山林等除已划分到户的土地及该土地上所有植物、建筑外的所有空间和一切公共设施供旅游公司合理无偿使用。
六、凡上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个人拨付给我屯搞旅游的对口扶持资金、实物划归公司所有(作公司资产),由公司支配使用。
七、公司成立运作后,应在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利于社会发展,不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的情况下运营。除涉及开发要占用到集体公共资源和村民私有财产的问题需跟屯委协商沟通取得支持外,其他属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受屯委和村民们的干预。
八、公司应向屯委缴交综合资源管理费,“不动产”的管理。
1、公司年收入(营业额)20万元以内时提取营业额的2.5%(等于每来消费1人收0.5元门票)上交屯集体作公共资源管理费;年收入(营业额)达20万元以上规模时则按5%的标准(等于1人1元门票)上交;年收入(营业额)达40万元以上规模时则按7.5%的标准(等于1人1.5元门票)上交。或者在年收入(营业额)达到40万元规模时设立收门票制度,门票收入由屯集体和公司协商按比例分成。
2、公司必须在每半年的财务结算时把应提成上交屯里的公共资源管理费及时上交到屯财务处,因故延交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3、如公司在财务结算后超半年时间没有上交公共资源管理费的,则视为公司无力经营。屯委有权限制其在三个月内处分公司的“可动财产”,将公司解散。公司的“不动产”可整体折价转让给意向承包搞旅游的公司或个人。但如果没有人肯出钱接手经营,则由屯委无偿接管该“不动产”,公司不得拆解、拆除、损毁和处分。
4、屯委何时将“不动产”转让给新接手的旅游公司或老板,所得转让费扣除到该次转让得款时公司应缴交的管理费后,剩余的转让费交由原旅游公司处分或代原公司用该剩余转让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清偿债权债务和兑现原公司股东权利。实在转让不出钱,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大潭屯集体所有,由屯委负责管理和处置。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拆解、拆除、损毁和处分。
注:不动产包括道路、桥梁、码头、停车场、棚屋、亭塔、植(嵌)入建筑和地面的各种设备及不可分割的附属品(含水电设施)、房屋及附属品(含木条、木板、门窗框、门皮、窗户、装饰材料)等基础建设(建筑)设施。
5、公司按章程的规定散伙或破产,不动产除整体折价转让给意向承包搞旅游的公司或个人外,不得整体折价转让给他人搞非旅游项目,也不得将不动产拆解、拆除、损毁和处分,则应交由屯委无偿接管,处置办法参考上述第六条第4款执行。
九、公司建设征用土地的补(赔)偿。
1、我屯河边沿岸已分到户的所有篙竹林,按分竹子时的人口每人折200元作竹林普惠股份参与公司经营。但在竹林中有利用作道路、建筑等需硬化和规划作特定用途场所的面积则按每亩3千元折股份参与公司经营。需要砍除的篙竹,按我屯惯例赔偿。
2、凡公司规划需征用村民的水田用作搞旅游建设的,分别按1、2、3类田1万、8千、6千元的价格给予补偿或折股参与公司经营,需砍除的地面植物按我屯惯例赔偿。
3、征用山地按每亩(平面仗量)2千元给予补偿或折股参与公司经营,需砍除的地面植物按我屯惯例赔偿。
4、有利用到之前各户占用集体土地(原未分到户的集体用地、沟渠、道路、边坡、滩涂等)用于种植业的土地的,只按惯例赔偿青苗费,土地不予赔偿。
十、各方(屯委、公司、村民)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1、屯委应会同村、镇、县党委政府,协调好本屯及周边村民与公司的关系,关心和支持公司的发展,及时传达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意图,为公司保驾护航。
屯委除按本决议书规定收取公司的综合资源管理费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公司应经常向屯委及村、镇、县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意见,争取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以便及时处置问题,化解矛盾。
遇涉及村民利益、生态利益、环境问题的事,公司应先理顺关系后再作为,不得先斩后奏。
3、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村民,除要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外,尚应维护公司利益,有意见和建议,属公司的找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属屯里的找屯委或村委提,在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盲目蛮干,做出有影响公司和村屯利益、声誉的事。
4、没有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村民,虽然不用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但也是公司收益的间接受益人,屯里收益的直接受益人,也必须和投了股的村民一样,务必接受本决议的约束。
十一、相关责任:
1、凡大潭村民必须以《大潭屯村规民约》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旅游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得借故损毁、偷窃、哄抢、破坏旅游公司的经营设施。更不能有故意谩骂、设置障碍、制造事端、纠结好事者寻讯滋事破坏大潭旅游事业、诋毁旅游公司和大潭声誉的行为。否则,除接受《大潭屯村规民约》相关条款的处罚和赔偿旅游公司的损失和既得利益外,尚需承担我国治安、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
2、有违反本决议相关规定的行为人,视情节情况在本屯给予下述处分(处罚):
⑴第一次犯错取消其本人在大潭该享受的村屯福利待遇。
⑵第二次犯错取消其本人及其全家人在大潭该享受的村屯公共福利待遇。
⑶第三次犯错除取消其本人及其全家人在大潭该享受的村屯公共
福利待遇外,尚取消其该享受的政府方面给予的农村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补贴,五保户待遇或不予评定享受资格。
【尚有征求过村民意见所得出更完整的管理思路待整理补充】
十二、本决议的表决执行情况:
本人同意以上《关于实施大潭生态休闲旅游工程的决议书》的决议事项,并坚决遵照执行,以如下签名盖手模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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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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