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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2017-10-19 | 阅:  转:  |  分享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的通知[87]鲁教人字111号(1987年12月24日)各市地教育局(教委)、省属各部
门、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得省人事局同
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民办教师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
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七九年以后推荐或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民办教师被推荐或考入各级各类学
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由民办教师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最后一次民办教师的时间可计算为
连续工龄。三、上述工作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以及计算连续工龄后需要增加工龄津贴的,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在离、退
休待遇时享有工龄津贴的,根据本文规定,按增加后的工龄津贴计算离、退休待遇时,也从本文下达之日执行。附: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
号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复函[87]教计字160号(1987年8月29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厅人字[1987]第75号文件收悉。
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
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精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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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泰山清泉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