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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无解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7-10-20 | 阅:  转:  |  分享 
  
无解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对于十八种情况不再出具证明材料.其中提到的第十四种情形,现实中有着广泛的需求,而且是一种相
对不出具材料的规定,即不再针对个人出具这种证明材料,但在有关单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出具.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一下这个证明到
底是怎么回事."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时也被称作"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实际上不同的部门往往很随意的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却没有
意识到其中的巨大差别和每个词的真正涵义.首先来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无法获得的证明;因为你可以底
气十足地说没有犯罪记录,但是违法记录呢?有几个敢保证自己没有违法记录?单是交通违法记录这一关就过不了.从要求出具这一证明的主旨来看
的话,应当是一个没有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所以,个人认为提"无犯罪记录证明"可能更科学准确.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无犯罪记
录证明"出具的权威部门是公安机关吗?至少从法律的架构上来讲不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法院负责最终定罪,不少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后,或检察
院不起诉,或法院宣判无罪.因此,个人认为真正有权出具这种文件的只能是法院,逻辑也很简单,只要是法院系统里被定罪处罚了的就不能出具,
反之则可以.现在国家公安部公然宣称针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可以出具这种证明文件,这不是打自己脸吗?还有一个问题,法院出得了这
种证明文件吗?个人的结论是法院也出具不了.二个原因,一是法院系统不像公安系统管理人口信息,它本身没有建立这样的一个系统,现在情况还
好一点,早期的犯罪记录还未电子化,根本查询不到;二则个人在外地的犯罪信息查询不到,从这二点来看,法院实际上也出具不了这样证明文件.
另外,有时候国家机关要求提供的是"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有些未起诉或被宣判无罪的或认为构成犯罪不需要处以刑事处罚的或被判处缓刑的,
这些最终处理结果的文件并不是作为硬性规定反馈公安机关,实际生活中只要公安机关刑事立过案,这种证明多半开不了,但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
出具的.所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一个乱字了得.个人认为,要么准确科学的统一一个提法,如犯罪侦查记录证明,要么改由法院出具"无犯
罪记录证明",否则,既为难了个人,更为难了公安机关.以上文字属于上海天尚(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律师首创,欢迎转载\引用\讨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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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王建平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