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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需认证
2017-11-29 | 阅:  转:  |  分享 
  
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需认证?情况一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
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注意:(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
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需要进行认证;(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情况二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
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总结(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
税项目等;(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
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1、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
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发票开具:小规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
值税发票。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
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
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金融服务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
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
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
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
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4、生活服务业一、住宿业发票开具规
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
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旅游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
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
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票开具: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
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
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
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部分现代服务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纳税额。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
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
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
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
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纳税
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
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发票开具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
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6、交通运输服务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
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
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7、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1.
“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
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6.备注栏(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
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7.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2)
非常设组织机构;(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二)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
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人申请
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
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
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
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
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三)“销售方纳税人识
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五)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
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七)纳税人销售其取
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
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
规定填写;(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8、其他开具规定一、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或
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
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电子发票开具规定(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
子发票系统开具。(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
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三)填写
“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四)“完税凭证号码”
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
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
“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六)如发生退
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
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补开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四、收购业务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五、
稀土企业发票开具规定(一)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销售
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
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三)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
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四)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
规定(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
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
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
凭证,留存备查。(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
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增值税发票。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
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
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
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
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
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
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
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
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
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
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二)比对内容比对
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
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五、申报比对规则(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
,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1.销项比对。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
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
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2.进项比对。(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
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3.应纳税额减征
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
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5.特殊规则。(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
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
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四)
表税比对规则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
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一)申报比对相符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二)申报比对不相符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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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蓬江书社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