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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变法
2017-12-11 | 阅:  转:  |  分享 
  
李悝变法

李悝(kuī)变法公元前445年-前396年是指战国时期魏国的魏文侯当政时,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政治上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选贤任能,赏罚严明。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李悝变法背景

李悝生活的年代,正是战国初期。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由于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战国初期各个国家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当时的魏国,在变法之前面临的局面是在外部环境上,诸侯之间的征战日烈,外部的军事压力日益增大;内部经济上,魏国本身就是晋国中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富庶程度上,魏国不如韩国,在军力的强悍程度上,魏国又不如赵国。为了增强魏国实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变法图强李悝变法起因

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国的国君,被周天子承认,完成了三家瓜分晋国的最后一步,成为战国时期的新兴国家。作为从晋国分离出来的魏国,立国初期的运气很不好,魏国的国土,包括今天的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基本都位于中原的腹地。魏国的东面是齐国,西面是秦国,南面是楚国,北面是赵国,夹在中间的魏国,在地利上处于劣势。在魏国立国的早期,李悝并不在魏国的权力中枢之中,他曾经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这两个地方,都是在毗邻秦国的西北边境上。早年的李悝,曾经多次率军和秦国交战,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赏识,一是因为他的老师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则是因为他的变法思想,切中了魏国的时弊。在经历了数年地方官磨砺后,李悝最终成为魏国重臣,开始全面推行他的变法主张李悝变法经过变法内容主要包括四大项:

第一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第二是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井田制,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三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第四就是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李悝变法结果李悝变法的第一条,是对残存的奴隶贵族世袭制度的最后颠覆。世袭制的废除,向各国招纳贤才,使魏文侯统治时期的魏国有了英才荟萃的局面。李悝变法的第二条,是对中国传统井田制度的最后颠覆。井田制度经过春秋时代的连续动荡,早已经名存实亡,也成为奴隶主贵族维护制度的一个口实。尽地利的实施,使魏国的土地面积在这一时期快速增长。传统的奴隶主贵族经济被彻底打破,大批原本属于奴隶主贵族的庄田,通过开阡陌的方式转入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民的手中。魏国经济的全面转型,在此过程里完成。李悝变法的第三条,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建制,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里,它都是被后世各类学者推崇的法律典范。第四条的作用,对于当时的魏国是最直接的。通过武卒制度的确立,魏国拥有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当时的战国军事界,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的说法,即魏国的武卒战斗力,一度是整个战国版图上最强大的。这四条的实施,不但在当时成就了魏国的腾飞,也成为不久的将来,诸多变法家奔走列国,进行变法图强的内容范本。

作为战国诸侯中第一个变法者,魏国的国势,在魏文侯在位的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他在位的50年,是魏国雄霸天下,称雄于诸侯的50年李悝变法影响李悝的改革不仅使魏国很快富强起来,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李悝开始,战国时代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的革新逐渐进入更深入、更广泛的层面,即整个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动。由此,中国文明进入更广泛、更深刻的阶段李悝变法评价李悝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变法,其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其成功也有深刻的原因。李俚变法不仅揭开了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序幕,而且在魏国首先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小农经济制,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当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作为战国诸侯中第一个变法者,魏国的国势,在魏文侯在位的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他在位的50年,是魏国雄霸天下,称雄于诸侯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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