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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手册
2017-12-28 | 阅:  转:  |  分享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手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3月目录第一章基本政策3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3二、征收范围4三、税率和征收率4四、计
税方法5五、销售额5六、进项税额抵扣7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8八、纳税地点18九、优惠政策19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0第
二章建筑业常见问题问答13第三章《营改增税负测算表》填报指南18一、填写对象及表式18二、填报要点18三、行业填写案例19四、税负
测算表填写常见错误20第四章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使用指南24第一章基本政策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
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收范围建筑
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
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物业服
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
增值税。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
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
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四、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
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销售额(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
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
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建筑服务销售额的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1、一
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包括: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
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
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试点纳税
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三)外币结算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
率。(五)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六)销售折扣处理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六、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
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
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
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
扣进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
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上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
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三)建筑安装企业常见成本费用项目1、允许抵扣项目(1)原材料。包括企业购进的钢
材、水泥、混凝土、原木和原竹、油品、火工品等。进项抵扣税率:钢材、水泥、油品等为17%或征收率3%;原木和原竹为13%(上游纳
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除外)或征收率3%;商品混凝土为3%。(2)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
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进项抵扣税率:自购周转材料为17%或13%或征收率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
发生的运费为11%或征收率3%。(3)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性建筑(如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
、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临时水管线(如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临时道路(如临时铁路
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设施。进项抵扣税率:建筑劳务为11%、材料购销为17%、分包为11%,或征收率3%。(
4)租赁费。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
料费、修理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5%;设备等有形动产租赁进项
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5)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费用(不含工人工资、保险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5%。(6)分包款。
建筑服务分包款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3%。(7)运费。运输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8)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用。差旅费
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9)办公用品。企业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
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10)通信费。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发
生的办公电话费及服务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等。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11)快递费。业务往来发生的快递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12)车辆使用费用。包括车辆维修费
、油料费、车辆保险费、过路费、过桥费。其中,车辆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油料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
3%。过路过桥费。企业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5%或3%征收率换算后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13)水电气暖费。其中,水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3%,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天然气的进
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暖气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水、电、气、暧费应注意将经营办公与集体福利分开,用于集
体福利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4)会议费。指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5)物业管理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16)安保费。购买安保服务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5%,为加强安保而
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17)书报费。包括购买的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上游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除外。(18)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向各类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如审计查
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企业认定审计、法律咨询,税务咨询、经济顾问、技术顾问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19)广
告宣传费。广告制作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20)劳
动保护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进项抵扣税率
为17%或征收率3%。(21)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22)设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
3%。(23)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24)保险费。财产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为特殊工
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25)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26)物料消耗。主
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27)安全生产用品。包括施
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防护网、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漏电保护器、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2
、不允许抵扣项目(1)餐饮费。(2)业务招待费。如招待用烟、酒、茶和礼品等。(3)旅客运输费用。如机票费、车船费等。(4)娱乐费用
。(5)借款费用。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
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等。(8)折旧、摊销。(9)税金。如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
扣。(10)行政事业性收费。(11)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四)进项税额抵扣特殊规定1、新增不动产和在建工程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
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
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
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
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
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
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2、进项税额特殊处理(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其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
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3)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己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
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
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4、取得虚增进项企业开具
的专用发票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
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
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规定1、基本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
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
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违反抵扣时限但允许继续
抵扣的规定(1)逾期未认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本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仅指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海关缴款书,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允许
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
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
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己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
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
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税务机关信息
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由千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
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
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
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九、优惠政策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其中,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
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
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
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2、跨境建筑服务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
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外经证开具1、功能概述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2、操作步骤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外出经营管理】
,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选择【我的应用】—【外出经营管理】—【外经证开具】转到『外经证开具』页面3、填写外出经营管
理证明开具信息。表单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提交”,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提交成功。4、税务端审核完成,纳税
人可在纳税人端查看消息提醒。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审核通过的,可以查看“
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申请表。审核不通过的,可以查看“不予受理通知书”。4、注意事项:只有当经营方式选择“建筑
安装”时,“计税方式”才可以选择。当纳税人存在逾期未核销的外管证时,系统给予提示,不予登录。(二)报验登记1、功能概述临时到外县(
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
机关的管理。2、操作步骤外出经营地为省内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人员可以直接在税务端审核(登记地税务机关人员审核外经证开具申请通过后,自
动推送报验登记申请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纳税人端收到外经证开具申请通过的消息后,等待经营地税务机关人员审核。审核完成后,纳税人端会收到
提醒消息。①若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收到报验登记申请通过的消息。②若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收到报验登记申请不通过的消息。
3、外出经营地为省外的,应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审核。4、注意事项报验登记只有在外经证开具申请审核通过后才能申请,并自动推送到经
营地税务机关(没有单独的报验登记APP)(二)跨县(市、区)建筑服务预缴规定1、基本处理原则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2、预缴税款的三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
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
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3、扣除分包款的资料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
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凭证。4、预缴税款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
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
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
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预缴税款资料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
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6、预缴抵减税款的规定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
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7、发票开具(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4)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
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第二章建筑业常见问题问答l、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
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
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2、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
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同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
(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3、总承包工程按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是
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
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答:不属于。4、某建筑工程按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无工程承包合同
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部分工程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
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
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反映,建筑项目开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取得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另一种是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但是目前政策中并没有提到《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往往又
没有专门注明开工日期,是不是可以以甲方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通知书为准?答: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或者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那么,甲方证明或者监理出具的开工日期通知可视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内容。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既没注
明以监理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也没注明以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但纳税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注明、证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以政府文件
为准,按老项目管理。6、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
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
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7、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税[20
16]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
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答:一般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
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
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规定,纳税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
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
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在服务发生地预缴
税款。10、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
、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发票预缴税款扣除问题?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
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
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12、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
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不可以。13、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
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答: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
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
失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14、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答: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
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发生上述
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15、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
预收款应何时申报纳税?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6、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第三章《营改增税负测算表》填报
指南一、填写对象及表式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
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二、填报要点(一)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分项目
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二)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
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
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40100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
目的数据。(三)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例如
,某银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50100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营业税3%税率和5%
税率的数据。(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五)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列“
本期发生额”。三、行业填写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计算和理解,案例计算和填表过程都是取整数,未精确到至角分,纳税人填表格时,须按要
求精确到元至角分。除标注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外,其他均为含税销售额。例:H酒店为外资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收入的构成如下:客房住宿费收入1060万元,酒店餐饮收入954万元,内部附属商场销售收入105.3万元,酒吧,KTV收入10
6万元。2、主要支出项目如下:采购的酒店用品、燃料、水、电等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及商场、酒吧、KTV商品支出234万元,餐厅采购的农产
品等原料支出113万元,电梯、空调系统、车辆、消防系统、备用发电机组、大楼安防系统及照明设施、LED电视、信息化控制系统等维修保养
费用23.4万元,支付的电话、宽带邮费等费用5.55万元,支付给酒店物业公司的物业费31.8万元,支付给境外的酒店管理集团的管理费
代扣代缴税金20万元。四、税负测算表填写常见错误(一)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营业税税率选择为o,二是将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填入差额扣除项目。另外,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漏填营业税
差额扣除项目,可能会造成营业税应纳税额大于0,影响税负测算的准确性。例1:xx建筑有限公司9月8日申报,误将工程服务营业税税
率选为0%,造成营业税应纳税额为O,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例2:xx旅游开发公司3月14日申报,将本应填入第13
列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92465元误填入第9—11列,造成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但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0,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或征收率选择错误。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因与附表一中应保持一致,因此选择错误的比较少见,但营业税税率
选择错误较多,特别是营业税税率有两个及以上的,加之营业税仅为测算项目,系统无强制校验关系,选错情况较多。例如:xx电影城公司1
月5日申报娱乐服务营业税税率为6%,根据政策规定,该公司娱乐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填写错误,影
响税负测算准确性。(三)增值税或营业税扣除金额填写错误1、漏填增值税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测算表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
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情况,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适用房地
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士地价款等。例如:xx置业公司2016年12月13日申报,销售房地产收
入73583666.11元,该项目为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该企业未扣除土地价款,造成税负虚高。2、漏填营业税本
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应填报第9列“本期发生额”
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如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旅游服务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
游企业的旅游费,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扣除代用工单
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例如:xx建筑有限公司8月12日申报,未填列营业税扣除
额。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
此该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扣除栏目中填入分包工程款19761972。3、增值税和营业税扣除金额填写错误。出错率较高的是测算表“原营业税
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相关列次,包括第8列“期初余额”、第9列“本期发生额”和第11列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初余额”应与上期第12列“期末余额”保持一致。“本期发生额”为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营业
税政策规定下可以享受差额扣除的部分,部分纳税人因理解不到位,会误将当期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增值税价税合计填入此列。一般情况下,营
业税和增值税可扣除金额相等,但也存在增值税扣除大于营业税扣除的情况,如旅游服务增值税比营业税相比可多扣除签证费、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
较营业税相比可多扣除员工福利。增值税扣除小于营业税扣除的情况,如安保服务在增值税下可比照劳务派遣执行,但营业税下无扣除政策;建筑服
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下不允许扣除,但营业税下可以扣除分包款。“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也是纳税人经常填错或漏填的项目,一般情况下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本期发生额相等。常见错误同上。例如:xx房地产有限公司7月11日申报,将本应填入应税营业额(第1
3列)的1106176.21填入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中(第9列)中,导致应税营业额为0,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影响税负
测算准确性。(四)应税项目填写不规范。个别纳税人会将相同应税项目拆分按项目进行填写,如有多笔不动产租赁收入,且都适用简易计税项目
的,纳税人填写了多条,正确的填写方式为相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同一应税项目,合并填写一条即可。例如:xx工程公司3月份申报2
笔专业技术服务收入,该纳税人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写了2条记录,纳税人应将2笔业务合并成一条记录填报。(五)主
表销售额填写不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一表般项目本月数2栏、3栏与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2栏、3栏的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9
列l栏、3栏的合计。不规范的填写常见错误有两种,一是将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填入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二是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栏、3栏漏填。第四章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使用指南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推出江苏国税电子
税务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是“智慧江苏国税”的核心载体,是运用“互联网+”思维,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的现代化税收综合
管理平台。以“打造一个平台、覆盖两类业务、呈现三个区域、服务四类用户、整合七种渠道”为基本框架,统一设计,分期建设,力争建成业务全
面覆盖、技术应用领先、用户体验友好、多种渠道整合的综合电子税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jsg
s.gov.cn/)首页右侧的快速通道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http://etax.jsgs.gov.cn/)。电子税务局
首页包含7块区域,分别是A办税业务指引区、B办税渠道区、C政策宣传发布区、D办税应用区、E视频辅导区、F在线帮助区和G其他。如图所
示:其中,纳税人常用功能模块包括:一、信息查询模块首页右侧F区域的信息查询模块,可在未登录的状态下使用。信息查询模块包含发票
查验、A级信用纳税人查询、一般纳税人查询、非正常户信息查询和欠税查询等各项功能,如图所示:其中,发票查验功能支持对网络开具普通发票
查验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查验。纳税人根据需要查验的发票类型点击相应功能模块,即进入具体发票查验界面,按要求填写发票信息后,点击
查验按钮进行查验(如果界面没有查验按钮,请点击Tab键后再试)。纳税人在进行发票查验之前,建议参阅查询界面左侧的发票查验说明、查验结果说明,以了解相关信息。二、用户登录模块纳税人可通过首页右上方的“登录”模块登录电子税务局,模块位置如图所示:纳税人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或者CA登录。登录时如果出现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建议将浏览器更换为谷歌、火狐或者IE8.0浏览器(需CA签名的建议用8.0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如果使用推荐的浏览器错误仍然存在,建议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电子税务局用户名是税号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字母注意区分大小写);默认密码是六位数字,一般是纳税人识别号后六位,123456,6个1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件号后六位;最后,注意检查输入用户名中是否有空格,密码大小写是否正确。如果以上方法均不可行,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置密码。三、应用中心模块电子税务局通过APP应用的形式提供各项涉税服务,纳税人登陆后可在应用中心模块(页面右上方)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应用,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按钮,即可进入我的应用进行操作。四、下载中心功能的使用纳税人可通过首页右下角的“下载中心”进入纳税人服务网,在纳税人服务网页面的右下角点击“税务下载”进入下载中心功能。下载中心中有表单证书、办税软件、资料手册、常用软件下载、营改增专栏资料和营改增热点问题等信息。(友情提示:建议首次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先下载阅读操作手册。)1、表单证书纳税人可在【表证单书】中下载各类常用表格。2、办税软件纳税人可在【办税软件】中下载江苏CA行助手驱动程序等常用办税软件。3、资料手册纳税人可在【资料手册】中下载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等常用资料,也会不断更新纳税人的热点问题,欢迎纳税人查看,减少电话咨询的等待时间。4、营改增专栏资料和营改增热点问题纳税人可在【营改增专栏资料】、【营改增热点问题】下载营改增申报相关资料,也会不断更新营改增热点问题,欢迎纳税人查看,减少电话咨询的等待时间。五、一户式查询功能的使用纳税人通过一户式查询功能,可以查询自己的申报状态、税款缴纳情况、税种鉴定信息等。六、纳税人部分热点问题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打印报表?答:申报成功后,在申报界面点击【一般申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选择需要打印报表的月份,点击“查询”查询到该份报表,点击“查看”查看报表,点击“预览”可预览并打印报表,点击“下载”可下载该报表,详见下图。系统存储的申报表为PDF格式,如果无法预览,请到主页的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完税凭证?答:在申报界面点击【一般申报】-【申报缴纳】-【完税凭证】,即可选择需要打印的完税凭证进行打印。3、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中如何进行普通发票补打?答:在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中点击【发票开具】-【发票补打】,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单张发票查询,显示查询结果;或不输入查询条件,显示当天开具的所有发票。最后选择单张发票点击【补打】,进入补打界面,核对票面后,点击界面下方的【补打】即可补打成功。4、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出现如下提示,如何处理?答:保证该表第三列价税合计与附表一的加税合计一致就可以通过校验。其他税收业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sgs.gov.cn/)查询了解,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本手册供学习参考,其中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122336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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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