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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手册
2017-12-28 | 阅:  转:  |  分享 
  
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手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3月目录第一章基本政策3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3二、征税范围4三、税率和征收率5四
、计税方法5五、销售额6六、进项税额9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9八、预缴税款19九、发票开具20十、纳税申报21十一、其他事项22第
二章热点问题解答23第三章《营改增税负测算表》填报指南30一、填写对象及表式30二、填报要点30三、行业填写案例31四、税负测算
表填写常见错误32第四章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使用指南36第一章基本政策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
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一)房地
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3房地产项目,是指对属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
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
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
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三、税
率和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征收率。(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四、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
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五、销售额(一)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
税额,纳税人采用含税价合并定价方法的,根据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
收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房地产企业销售额的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销售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
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除的土地价款)/(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
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相关注释:“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
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
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均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
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同时也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
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注意事项:(1)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2)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
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3)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
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是政府部门出让
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
有。(三)外币结算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六)销售折扣处理6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
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
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
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
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
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上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
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房地产企业常见成本费用项目:1、允许抵扣项目(1)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
的工程、安装、修缮、装饰服务,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者征收率3%。(2)建筑工程材料。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
3)运费。运输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者征收率3%。(4)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用。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
,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抵
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5)办公用品。企业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
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6)通信费。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办公电话费及服务费、网络使
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等。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者征收率3%,增值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
(7)快递费。业务往来发生的快递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8)车辆使用费用。包括车辆维修费、油料费、车辆保险费、过
路费、过桥费。其中,车辆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油料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过路过桥费。企业
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5%或3%征收率换算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水
电气暧费。其中,水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者征收率3%,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天然气的进项抵扣税率为
13%或者征收率3%,暖气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者征收率3%。水、电、气、暖费应注意将经营办公与集体福利分开,用于集体福利部分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0)会议费。指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11)
物业管理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12)安保费。购买安保服务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5%,为加强安保而
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13)书报费。包括购买的报纸、杂志等费
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者征收率3%,上游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除外。(14)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向各类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如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企业认定审计、法律咨询,税务咨询、经济顾问、技术顾问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
3%。(15)广告宣传费。广告制作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
收率3%。(16)劳动保护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
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17)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18)设计费。进项抵扣
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19)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20)保险费。财产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
收率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21)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者征收率3%。
(22)物料消耗。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者征收率3%。
安全生产用品。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防护网、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漏电保护器、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为
17%或者征收率3%。2、不允许抵扣项目(1)餐饮费。(2)业务招待费。如招待用烟、酒、茶和礼品等。(3)旅客
运输费用。如机票费、车船费等。(4)娱乐费用。(5)借款费用。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贷款
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6)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
险等。(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等。(8)折旧、
摊销。(9)税金。如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10)行政事业性收费。(11)征
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四)进项税额抵扣特殊规定1、新增不动产和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
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
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
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应建
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2、进项税
额特殊处理(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3)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
全部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己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
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4、取得虚增进项企业开具的
专用发票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
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
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
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规定1、基本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
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
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违反抵扣时限但允许继续抵扣的规定
(1)逾期未认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本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缴
款书,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
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
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
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
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己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
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
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
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税务
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由千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
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八、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1、预收款预缴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
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异地不动产预缴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小
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
税款=预收款/(1+5%)3%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
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九、发票开具(一)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
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
地址。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
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开具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9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
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或5%的征收率(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款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
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十一、其他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第二章热点
问题解答l、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
到预收款时,应选择602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答:“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意向金(诚意金)”在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
)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
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抵减?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
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
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5、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
相抵减?答: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
抵减。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在营改增前按照预售面积已开具
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应如何计税和开具发票?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
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
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已开具地税发票,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补
缴营业税,可以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补差或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但是不得据此调整当期增值税销售额。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地税局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国税发票吗?还需要缴
纳增值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
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
税。8、房地产企业在地税已交过营业税的收入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还能否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总局对该公告的政
策解读,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
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
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已交过营业税的收入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在2017年
1月1日还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2016年12月31日前”时间限制。9、销
售地下车位如何开具发票?答:销售地下车位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参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10、关于新老项目判断问题。如果在5
月1日前已经对第1、2、3、4期项目土地全部进行了平整和“三通一平”,但第4期开发项目于5月1日后才取得建筑施工
许可证,是否可以判定第4期开发项目也属于老项目?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一)《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日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第4期开发项
目是5月1日后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判定为老项目,应根据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否在4月30日前确定,若
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确定。11、房地产企业“
一次拿地、一次开发”,可以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是对于“一次拿地、分
次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
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企业
“一次拿地、分次开发”时,分次开发的项目都是作为单独项目分别核算的,因此,这种情形可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单个项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
本:首先将“一次拿地”时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占比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然后根据“分次开发”的单个项目中当期销售建
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乘以单个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计算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12、房地产企业进项分摊问题。房地产
企业5月1日前集中取得一块土地分4期开发,3期正在开发,符合老项目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第4期将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其中,政府
要求建设的公共配套的小学,跨3期和4期之间,小学的土地款如何扣除?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
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
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配套建设的小学的土地价款不再单独考虑计算扣除。1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是否需要填写《营改增税
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
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因房地产企业收取
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需在该表中反映,但如纳税人在当月仅有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
申报。1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认证后申报抵扣再做进项转出
如果不认证是否有“滞留票”风险?答: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认证,但从发票管理角度出发,建议纳税人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后的专用发票可不抵扣,在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7、28、35行等对应栏次。
另外,根据总局15号公告,如纳税人将该自建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届时,
如企业未将建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可能因超过认证期限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1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产品是否
适用简易计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
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属于出租不动产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
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
动产,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第三章《营改增税负测算表》填报指南一、填写对象及表式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
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
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二、填报要点(一)纳税人
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
相关栏次数据。(二)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40100
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目的数据。(三)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
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例如,某银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
50100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营业税3%税率和5%税率的数据。(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
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五)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
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列“本期发生额”。三、行业填写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计算和理解,案例计算
和填表过程都是取整数,未精确到至角分,纳税人填表格时,须按要求精确到元至角分。除标注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外,其他均为含税销售额。例:H
酒店为外资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收入的构成如下:客房住宿费收入1060万元,酒店餐饮收入954万
元,内部附属商场销售收入105.3万元,酒吧,KTV收入106万元。2、主要支出项目如下:采购的酒店用品、燃料、水、电等非固定资产
类货物及商场、酒吧、KTV商品支出234万元,餐厅采购的农产品等原料支出113万元,电梯、空调系统、车辆、消防系统、备用发电机组、
大楼安防系统及照明设施、LED电视、信息化控制系统等维修保养费用23.4万元,支付的电话、宽带邮费等费用5.55万元,支付给酒店物
业公司的物业费31.8万元,支付给境外的酒店管理集团的管理费代扣代缴税金20万元。四、税负测算表填写常见错误(一)增值税应纳税额大
于0,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营业税税率选择为o,二是将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填入差额扣除项目。另外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漏填营业税差额扣除项目,可能会造成营业税应纳税额大于0,影响税负测算的准确性
。例1:xx建筑有限公司9月8日申报,误将工程服务营业税税率选为0%,造成营业税应纳税额为O,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例2:
xx旅游开发公司3月14日申报,将本应填入第13列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92465元误填入第9—11列,造成增值税
应纳税额大于0但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0,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或征收率选择错误。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因与附表一中应保持一致,因此选择错误的比较少见,但营业税税率选择错误较多,特别是营业税税率有两个及以上的,加之营业税仅为测算项目,
系统无强制校验关系,选错情况较多。例如:xx电影城公司1月5日申报娱乐服务营业税税率为6%,根据政策规定,该公司娱乐
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填写错误,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三)增值税或营业税扣除金额填写错误1、漏填增值税本
期实际扣除金额。测算表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
的情况,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适用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士地价款等。例如:
xx置业公司2016年12月13日申报,销售房地产收入73583666.11元,该项目为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但该企业未扣除土地价款,造成税负虚高。2、漏填营业税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
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应填报第9列“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如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旅游服务扣除支付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经纪代理服务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例如:x
x建筑有限公司8月12日申报,未填列营业税扣除额。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扣除栏目中填入分包工程款19761972。3、增值税
和营业税扣除金额填写错误。出错率较高的是测算表“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相关列次,包括第8列
“期初余额”、第9列“本期发生额”和第11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初余额”应与上期第12列“期末余额”保持一
致。“本期发生额”为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营业税政策规定下可以享受差额扣除的部分,部分纳税人因理解不到位,会误将当期增
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增值税价税合计填入此列。一般情况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可扣除金额相等,但也存在增值税扣除大于营业税扣除的情况,如旅游
服务增值税比营业税相比可多扣除签证费、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较营业税相比可多扣除员工福利。增值税扣除小于营业税扣除的情况,如安保服务在
增值税下可比照劳务派遣执行,但营业税下无扣除政策;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下不允许扣除,但营业税下可以扣除分包款。“本期
实际扣除金额”也是纳税人经常填错或漏填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本期发生额相等。常见错误同上。例如:xx房地产有限
公司7月11日申报,将本应填入应税营业额(第13列)的1106176.21填入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中(第9列)
中,导致应税营业额为0,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影响税负测算准确性。(四)应税项目填写不规范。个别纳税人会将相同应税项目拆分按项目
进行填写,如有多笔不动产租赁收入,且都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填写了多条,正确的填写方式为相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同一应税项目,
合并填写一条即可。例如:xx工程公司3月份申报2笔专业技术服务收入,该纳税人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写了2条记
录,纳税人应将2笔业务合并成一条记录填报。(五)主表销售额填写不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一表般项目本月数2栏、3栏与即征
即退项目本月数2栏、3栏的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9列l栏、3栏的合计。不规范的填写常见错误有两种,一是将应税服务的
销售额填入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二是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栏、3栏漏填。第四章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使
用指南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推出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是“智慧江苏国税”的核心载体,是运用“互联网+
”思维,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设的现代化税收综合管理平台。以“打造一个平台、覆盖两类业务、呈现三个区域、服务四类用户、整合
七种渠道”为基本框架,统一设计,分期建设,力争建成业务全面覆盖、技术应用领先、用户体验友好、多种渠道整合的综合电子税务平台。纳税
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jsgs.gov.cn/)首页右侧的快速通道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http
://etax.jsgs.gov.cn/)。电子税务局首页包含7块区域,分别是A办税业务指引区、B办税渠道区、C政策宣传发布区、
D办税应用区、E视频辅导区、F在线帮助区和G其他。如图所示:其中,纳税人常用功能模块包括:一、信息查询模块首页右侧F区域的信
息查询模块,可在未登录的状态下使用。信息查询模块包含发票查验、A级信用纳税人查询、一般纳税人查询、非正常户信息查询和欠税查询等各项
功能,如图所示:其中,发票查验功能支持对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查验。纳税人根据需要查验的发票类型点击相应功能
模块,即进入具体发票查验界面,按要求填写发票信息后,点击查验按钮进行查验(如果界面没有查验按钮,请点击Tab键后再试)。纳税人在进行发票查验之前,建议参阅查询界面左侧的发票查验说明、查验结果说明,以了解相关信息。二、用户登录模块纳税人可通过首页右上方的“登录”模块登录电子税务局,模块位置如图所示:纳税人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或者CA登录。登录时如果出现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建议将浏览器更换为谷歌、火狐或者IE8.0浏览器(需CA签名的建议用8.0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如果使用推荐的浏览器错误仍然存在,建议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电子税务局用户名是税号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字母注意区分大小写);默认密码是六位数字,一般是纳税人识别号后六位,123456,6个1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件号后六位;最后,注意检查输入用户名中是否有空格,密码大小写是否正确。如果以上方法均不可行,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置密码。三、应用中心模块电子税务局通过APP应用的形式提供各项涉税服务,纳税人登陆后可在应用中心模块(页面右上方)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应用,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按钮,即可进入我的应用进行操作。四、下载中心功能的使用纳税人可通过首页右下角的“下载中心”进入纳税人服务网,在纳税人服务网页面的右下角点击“税务下载”进入下载中心功能。下载中心中有表单证书、办税软件、资料手册、常用软件下载、营改增专栏资料和营改增热点问题等信息。(友情提示:建议首次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先下载阅读操作手册。)1、表单证书纳税人可在【表证单书】中下载各类常用表格。2、办税软件纳税人可在【办税软件】中下载江苏CA行助手驱动程序等常用办税软件。3、资料手册纳税人可在【资料手册】中下载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等常用资料,也会不断更新纳税人的热点问题,欢迎纳税人查看,减少电话咨询的等待时间。4、营改增专栏资料和营改增热点问题纳税人可在【营改增专栏资料】、【营改增热点问题】下载营改增申报相关资料,也会不断更新营改增热点问题,欢迎纳税人查看,减少电话咨询的等待时间。五、一户式查询功能的使用纳税人通过一户式查询功能,可以查询自己的申报状态、税款缴纳情况、税种鉴定信息等。六、纳税人部分热点问题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打印报表?答:申报成功后,在申报界面点击【一般申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选择需要打印报表的月份,点击“查询”查询到该份报表,点击“查看”查看报表,点击“预览”可预览并打印报表,点击“下载”可下载该报表,详见下图。系统存储的申报表为PDF格式,如果无法预览,请到主页的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2、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完税凭证?答:在申报界面点击【一般申报】-【申报缴纳】-【完税凭证】,即可选择需要打印的完税凭证进行打印。3、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中如何进行普通发票补打?答:在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中点击【发票开具】-【发票补打】,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单张发票查询,显示查询结果;或不输入查询条件,显示当天开具的所有发票。最后选择单张发票点击【补打】,进入补打界面,核对票面后,点击界面下方的【补打】即可补打成功。4、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出现如下提示,如何处理?答:保证该表第三列价税合计与附表一的加税合计一致就可以通过校验。其他税收业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sgs.gov.cn/)查询了解,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本手册供学习参考,其中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20374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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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