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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本政策
2017-12-28 | 阅:  转:  |  分享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
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二十八条不动
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四条简易
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
扣除税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元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
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例如】江苏
某小规模纳税人仅从事建筑服务,2017年1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2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
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第一种情况:2月建筑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在2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2月最终的计税
销售额为5000-1000=4000元,2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第二种情况:2月建筑服务销售额
为600元,3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在2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2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600
=0元,2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2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3月
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000×3%-12=138元。?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
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在内。??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
税。??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
额或者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基本政策学习要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
算。??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
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
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
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
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
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例如】境外公司为境内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
机构,则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注意,此处进行不含税的换算时,采用的是适用税率,而不是增值税征收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一般计
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江苏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
8月取得新项目建筑服务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材料10万元,购入设备2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
,且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
%=11-1.7-3.4-5.5=0.4万元。?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
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
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
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
意: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在抵扣期限上采用分期抵扣方式,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
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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