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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发票救济证据篇
2018-01-09 | 阅:  转:  |  分享 
  
论虚开增值税发票救济—证据篇原创?2018-01-08?文/姜瀚钧?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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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CQidgddHGmlvlWfDH4fOjOc7n5%2BZybl387j4M&winzoom=1法言评税近日,各地税务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严厉,上海、湖北、四川等地屡屡爆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所涉金额往往十分巨大,
动辄几个亿,上至几十亿。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从来不提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否最终给国家税款带来损失。在目前的环境下,没有真
实交易但开具了发票或接受了发票的,即使没有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也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移送要求,会
被移送到司法机关。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不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亦或是无意识下接受或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计划出一个系列文章,谈一下企业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
检查、公安侦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及相关解决思路。不论是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我们的首要建议就是抓准时机,
理清状况。有的税务机关会向企业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这是给纳税人一个自查的空间,在这个期间纳税人应当自查税务风险,特别是遇到增值
税发票的问题,一定要仔细核查该问题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在核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时候不能想当然,需要通盘考虑和计算。另外也
要确定是否属于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查的时间段中要准备的还有证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准备证据的原因在于要在日
后的申辩过程中、复议、诉讼过程中为所阐述的事实提供依据。而证据的准备应当围绕事实,如果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应当由税务机关移
送至司法机关,那么目前看来终结移送的唯一途径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纳税人可能都是无意识的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笔者建议向这个方向准备证据。在申辩陈述过程中,围绕基本事实这一主线,以证据作为基础对情况进行说明。虽然国税发【2000】18
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定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个标准:1、购货方和销货方
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
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可以看到这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十分严苛,就目前来看,要达到前述标准的所谓善意取得应该
是凤毛麟角。《中国税务报》曾经刊登了一篇关于建议严格把握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章,但是不得不说国税发【2000】187号公告具
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征性,在2000年左右,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大头小尾等情况的出现,前述标准基本上是在特殊时代下所产生的,那么现在我
们所应该依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所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定性重在“善意”,作为纳税人首先要准备的是围绕“善意”来准备证据
材料,标准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级:第一层,应当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判断是善意和恶意的根本条件,如果受票方
有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目的,这一层基础没有,以下四个层级都没有必要再谈了。第二层,是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
应税服务,在具备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实质交易,如有没有实质交易,想要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无非是天方
夜谭。第三层,开票方和交易方在交易流程中所注明的信息都是一致的。开票方和交易方的信息必须一致,这是交易的基本细节。第四层,资金所流
向的方向与交易向对方是一致的。有了实际交易,有了信息一致,更为重要的是所输出的资金必须是和交易向对方是一致,可能这项资金最终的走向
并不是走向交易向对方,但是说明资金走向的原因是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调查时应尽的义务。第五层,发票品名、数量等信息与交易实质是相同的
。这是收尾的阶段,也是关键的一点,交易的实质如果和品名、数量不一致,那么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不好
会百口莫辩,兴许通过理清交易脉络分析后会将恶意的成分抛出,但是过程之艰难肯定不是每个纳税人愿意面对的。纳税人在准备证据时围绕这几个
层级准备,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应对结果。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据应当永远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笔者将在下一篇中探讨关于虚开的另一个问题,敬请期待,如有问题也可以联系笔者一同探讨,联系方式见下图。【声明】本文论点仅供学习探讨,并不是针对原文提出批判或者反对意见,也并不作为任何咨询意见使用。如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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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木大口aria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