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年,期满可以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专门委员会的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每年亲自出席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会成员的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审议事项涉及的本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逐项表决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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