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三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应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峰元宝山农商银行实际,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三农)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三农)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经营管理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对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本行行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在战略上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行《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行《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在支持三农工作的权限职责如下:
(一)负责规划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战略目标,按照年度做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掌握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自治区联社等部门支持“三农”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三)制定本行有关“三农”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并组织落实;
(四)对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行支持三农情况进行调研,对支持三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支持三农发展的意见;
(六)研发具有区域特点的“三农”存款、信贷、理财等金融产品,制定推广营销方案及策略,并加强有关金融产品的管理;
(七)管理本行下岗再就业、妇女创业贷款业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八)不定期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帮助农民群众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和了解多样的金融产品;
(九)监测本行“三农”业务经营情况;
(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战略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和一切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本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三)本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幵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表决,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事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应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表决事项存在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并在形成的会议决议或记录中明确各委员对表决事项的意见,但不影响对会议最终形成决议的执行效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事项与某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本行重要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列席人员发言要点
(六)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列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赤峰元宝山农商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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