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1.1(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1.1(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住所住所乡(镇)及村、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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