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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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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
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
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
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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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RedHf999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