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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专家向寅:古代休妻制度与当代离婚制度的区别
2018-01-26 | 阅:  转:  |  分享 
  
国学专家向寅:古代休妻制度与当代离婚制度的区别当代部分人士一直觉得旧时的休妻制度比当代的离婚制度要好,因为休妻制度允许三妻四妾,而离婚制度
下则是一夫一妻制。这点小心思,颇有司马昭之心。今天,当代社会学家国学大师向寅老师给大家讲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向寅,国学讲师,当代社会
学家,国学传播者,传统文化研究专家。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被称为“出妻”或“休妻”,
被弃之妻称为“弃妇”。当然,男子若想“休妻”,也得遵循一定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封建社会的“聘娶婚”习俗,以明媒正娶、六礼
具全为条件,这样的婚姻普遍能够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必须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的“七出”和“三不去”。古代男子“休妻”
,一般情况下有七条理由,称作“七出”。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
。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
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七出”一词及其内容最早记载于《孔子家语?本命》。在古代,“七出”也叫作“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
《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虽然叫法不同,但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根据各史料成书时间推
断,“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了唐代,按照“七出”条款“休妻”,不仅合礼,而且合法,谁也
说不出别的来。“七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方,但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所谓的条件对女方非常公平。也非常不利。如“不顺父母”,对公婆
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即使夫妻感情非常好,但公婆看着不顺眼,仍可以让儿子“休妻”。又如“无子”,则把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再如“有
恶疾”,妻子婚后患了难以治愈的疾病,就可以被逐出家门。至于其他的“嫉妒”“多口舌”“淫”“盗窃”四类情况,妻子对丈夫纳妾嫖妓稍有不
满,说话稍有插嘴啰嗦,与异性稍有亲密,甚至不经同意就私自处置家庭财产,都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借口。综合起来看,“七出”的基本点是
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休妻”关键看丈夫的意思,取决于丈夫单方的意志。“七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子“
休妻”,但男子若想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只需一纸休书即可。但是,无论是男子掌握了妻子的任何“过错”,解除婚姻的理由
再怎么充分,有三种情况是不允许“出妻”或“休妻”的,即“三不去”原则。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
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意思是说,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被休;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被休;结婚时男
方贫贱,后来富贵,妻子不能休。《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三不去”是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的强硬限制,这对于已婚妇女来说,
是仅有的一点保护。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
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晋书
·愍怀太子遹传》:“初,太子之废也。妃父王衍表请离婚。”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贤媛》:“贾充前妇是李丰女,
丰被诛,离婚徙边。”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郭知运以离婚为逐客。”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疯了,他要离婚
。”向寅老师作出以下总结:休妻制度有三不休,离婚制度也有三不离,旧时有三妻四妾,当代也有情人二奶。旧时的三妻四妾只有官商大户有,当
代的情人二奶也是有钱有势之人能有,所以,休妻制度与离婚制度本身都是被官商大户有钱有势之人所掌控的。而这两种制度对普通人而言并无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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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向寅国学文...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