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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代购,怎么就成走私了?
2018-01-28 | 阅:  转:  |  分享 
  
明明是代购,怎么就成走私了?

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有做代购的,代购手表、包包、奶粉、尿不湿等,应有尽有。名为代购,实际上不少都是走私。

案例一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张某、李某乘坐某国际航班将在韩国为他人有偿代购的名牌手提包、化妆品以及首饰从韩国首都首尔带至沈阳国际机场。三人经机场口岸无申报通道进境。海关将三名被告人拦截检查,在行李箱中查获多件应缴税货物,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32107.65元,三人被海关缉私局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判决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没收涉案物品,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海关在其行李中查获孙某为他人代购的化妆品、按摩器、眼药等货物共计189件。经核定,偷逃税款929.39元。还查明,孙某曾因走私于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20日被国内其他海关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判决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走私货物,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12年10月18日始,被告人荀某与常住境外的被告人张某结识,从张某处购买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具体方式为,荀某将所需货物信息发给张某,由张某在欧洲、韩国等地采购,交给香港的水客林某带至境内快递给荀某,张某在香港将货物标签直接邮寄给荀某。荀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淘宝店铺发布信息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荀某和张某进行对账。经海关核定,共偷逃应缴税款270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荀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偷逃税款和走私货物,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经朋友要求在香港购买欧米茄、劳力士、天梭等名牌手表共28块,雇人带至境内,销售给他人,偷逃税款40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没收涉案赃物,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为他人代购某品牌洋奶粉,由程某在国外采购,虚构收件人、地址通过物流公司将奶粉邮寄给潘某,潘某在网店和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经核定,代购入境奶粉共计4108罐,偷逃税款1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没收奶粉和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六

被告人马某系某旅行社职员,多次担任国际旅行团领队。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乘坐航班由西班牙出发,途径荷兰转乘航班抵达北京。通过要求团内旅客帮忙托运行李的方式,将为他人代购的手表、手机、首饰、鞋包等运至国内,被海关查获,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4万余元,马某到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没收扣押货物,上缴国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了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笔者提醒

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对个人自用携带进出境物品有明确的限额,超出限额即需要进行申报。也许你在微信朋友圈、网店购买的他人代购的物品就有可能是走私进来的。指示他人为自己代购超过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洋货,并隐瞒过关的,与代购人一样,均应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涉嫌犯罪。违法代购损害的不仅是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还会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从事代购的一般都为个人行为,对于购买者,也没有第三方的保障,提醒大家谨慎对待代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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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郑州许鑫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