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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意见
2018-01-29 | 阅:  转:  |  分享 
  
附件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成员名册章程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材料齐全,符合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施行前“专业合作社”字样(《条例》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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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松原常青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