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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2018-01-31 | 阅:  转:  |  分享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
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
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
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
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
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
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
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
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第三章从业第
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
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
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
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
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
效期延期2年。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
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
资料。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
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
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
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
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
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
年度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
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
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的人员;(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
作业的人员;(五)建筑起重司索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的人员;(六)建筑塔
式起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九)建筑塔式起
重机安装拆卸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类别目录序号操作范围操作项目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
作业1.安装电工;2.维修(检修)电工;3.低压电工。二建筑架子工1.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
、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2.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
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四建筑起
重机械司机1.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2.施工升降机;3.物料提升机;4.
移动式起重机;5.门式起重机;6.施工电梯(外用电梯);7.井架(龙门架);8.卷扬机;9.打桩机;10.强夯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1.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2.施工升降机;3.物料提升机;4.移
动式起重机;5.门式起重机;6.施工电梯(外用电梯);7.井架(龙门架);8.卷扬机;9.打桩机;10.强夯机。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
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七建筑焊工1.电焊工?;2.气焊工??3.气割工;4.氩弧焊。八企业内机动
车辆驾驶1.铲车司机?;2.叉车司机?;3.抓斗车司机?;4.装载机司机?;?5.挖掘机司机?;6.压路机司机?;7.推土机司机;?8.平地机司机?;?9.厂内汽车(电瓶车、电瓶叉车)司机;?10.翻斗车司机;12.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水泥摊铺机、稳定土拌和机、旋耕机、沥青洒布机、挖沟机等)操作工。九机械操作工1.搅拌机;2.沥青拌合机。附件2:建筑施工电梯、施工升降机、井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汇总名单填报市:填报时间: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司机或安拆)培训考核类别(初培或复审)从业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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