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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84-2009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18-01-31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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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4.0.1本条规定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制定。
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
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产品应有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
查。
4.0.2本条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其产品的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防寒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一般工作服装的使用年限不应超
过3年。
4.0.3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质量,达到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对于在易燃、易
爆、烧灼及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材质的劳动防
护用品。
4.0.4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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