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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涉税问题
2018-02-17 | 阅:  转:  |  分享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涉税问题

2018-02-08采穗园转:中税网

1、学生提问

一个公司在全国有多个分公司,总公司有做某项业务的资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或分公司承揽了业务,由总公司和当地分公司共同协作做业务,发票由总公司开给客户,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服务发票吗,合同怎么订?还是需要在和客户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共同做,才能由分公司给总公司开票,不然的话分公司没有收入,只有支出,总公司接收分公司的票,税务部门有可能会提出分公司虚开费用。总之,想知道此类业务怎么做才最合适?

2、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属于免税收入,不受12个月限制。

3、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法与会计准则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原创2018-02-08流浪人众智财税智库

作者:流浪人,众智联邦平台税务专家

《2017年度汇算清缴》总第04期

2月,正式进入汇算清缴高峰期,咨询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同学越来越多。本着分享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在接下来的汇算清缴时间内,笔者将归纳整理现行的主要税法与会计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供大家参考。VIP群还将举例说明差异的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列。

在开始前,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核算依据问题。目前有效的会计准则或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还有2017年修订的多个单项准则。考虑到大多数企业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很少,2017年修订的单项会计准则对2017年度的汇算工作影响不大。因此,税会差异的整理工作依据2017年以前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

二是文章中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或加入VIP微信群提问。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基本原则差异

(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版)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差异分析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的记账基础,强调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会计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核算。

税法基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强调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税法没有强调“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四)调整原则。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关联交易中计价明显偏低或偏高,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形成的税会差异,需按公允价值对会计确认的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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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