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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专栏》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18-02-23 | 阅:  转:  |  分享 
  
《致远专栏》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原创?张友刚?宁静致远财税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外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自然人对外无偿借款不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位看官要注意:上述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第一条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第二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包含了自然人。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

三、案例和地方口径

1、来自中国税务报的文章

问:2016年5月1日以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未签订合同未收取利息、或者签订合同未约定收取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是否按“无偿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如何计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因为未约定还款日期,所以如果认定视同销售但无法确定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按每月、每季还是12月份一次性计算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视同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出借方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无同类贷款的,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四川国家税务局纳税指引(2016.5.6)

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3、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

问: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北京国税局热点问题中的主体是“个人股东”,把“个人”的范围缩小了,指的是自然人股东。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

根据3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而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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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