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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专栏》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实务问题总结
2018-02-23 | 阅:  转:  |  分享 
  
《致远专栏》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实务问题总结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山东纳税指引)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湖北答疑)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房送家电属于销售产品同时给予赠品。因此,房地产企业给予已购房客户(特定客户)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给予未购房客户(非特定客户)的赠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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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