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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房地产营改增实务问题
2018-02-24 | 阅:  转:  |  分享 
  
【答疑】房地产营改增实务问题提问: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1、采取简易计税法,5月份收到最后一笔房款79586元,当月用地税的发票开26
5286元,那么我在做分录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这最后一笔款要不要价税分拆?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同理,我采取一般计税法,5月份收到最后一笔房款,在国税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我确认收入时是要考
虑土地成本进去拆分,还是直接按票上的金额和税金做分录?但是这样就会造成我账上的销项和到时实际上交的销项对不上。3、高速通行费计算
抵扣,我如何做分录?4、账上的销项和进项到时同报税时的销项和进项不一样行吗?像土地款摊进去的话就会同发票上开的销项不一样,怎么办
?专家回复:1、对于贵公司所在省份,如果没有要求,应当按照价税分离计征增值税,对于计提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科目。2、对于差额计征增值税的,计征增值税,需要差额计征增值税,所以对于开票金额,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不显示在发票上,具体按照主管国
税局指导开票执行,并且在开票系统维护差额开票问题。销项税额和销售额不存在勾稽关系。3、在取得凭证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现金4、如果存在差额计征销项税额的,开票金额和销售额不一致,这是属于正常的,只
要按规定计算和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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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