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4月30日前的未缴税,以后应在国税还是地税补缴???房地产企业4月30日前的未缴税,以后应在国税还是地税补缴?答:《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二:《12366营改增专题业 务培训参考材料》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明确,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事实上,从5月1日开 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 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 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因此5月1日之后开 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 ?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 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因此,房地产企业,在4月30日前有未缴税情况的,还是应在地 税补缴。来源:每日税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