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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房地产老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2018-02-24 | 阅:  转:  |  分享 
  
【财税答疑】房地产老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提问: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份商品房交付时,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房款含税收入30万(当月收款10万,2016年5月1号以前己收到房款20万,并且这20万房款已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此,请问以下会计分录正确吗?

借:预收账款3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99



专家回复:



您的会计分录中借贷方科目正确。但5月收到的10万元房款应按如下公司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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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