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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合作建房的税收
2018-02-24 | 阅:  转:  |  分享 
  
【精华答疑】合作建房的税收1.企业商标权使用费收入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税率【问题陈述】企业在大连,有一部分商标权使用费收入,对方使用单位按年支付使用费,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税率。【专家答疑】应缴纳增值税,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政策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三)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2.合作建房的税收【问题陈述】现有甲、乙两个房地产公司,双方合作建设商业楼盘,由甲出地,乙出资,不单独设立公司,设共管帐户,建成后甲分得地下车库部份,乙分得地面所有房屋,假设地下车位面积3672平方米,地上商业部份面积7879平方米,建安成本3500万元,建设完成后,乙方需再支付甲方1200万元才将地面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方再将房屋转让出去,请问在此过程中甲乙双方怎样纳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即扣除项目怎样确定。【专家答疑】财税字〔1995〕48号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出地一方的国有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当天,出资一方确认收入的时间为房屋建成移交给出地方的当天。预算价×(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出地方的比例或出钱方的比例)。房屋过户后“营业外收入”首先按照出资方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按出资方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就要按照决算价套用上述公式进行调整。(预算价及决算价应含前期费用、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所有工程造价,但不含地价)。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土地增值税以立项企业名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为增值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规定条例规定的四级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还要交纳印花税,按财产转让书据的万分之五交纳。分得房屋后又转让的还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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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