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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6商业住宅小区会所权属争议问题探究(二)
2018-03-09 | 阅:  转:  |  分享 
  
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小区会所权属问题达成合意。故驳回小区业主大会的诉讼请
求。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诉争会所虽配套用房报建,并经有
关行政部门审批,但行政部门的审批对诉争会所的所有权归属不具有证明力。地
产开发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诉争会所的所
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
应遵照协议履行。
评析
确认小区内会所权属应依据是否办理权属证、合同是否做出约定、建设成本
分摊等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会所的房屋已经房产部门登记并颁发产权证,应
以登记为准。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
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小区会所的权属。
在既没有产权证又没有合同约定时,不能简单以房价高低判断小区内会所的
权属,而应从举证角度来判断。住宅小区会所所有权归属应该看其建设成本是否
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计入的话归业主共有,不计入的话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开发商就小区会所单独立项、报批并且建设成本与小区内出售给业主的房
屋分开核算,并提供相应证据,小区会所的产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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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道可特律所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