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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及风险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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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及风险点提示…

2018-03-12?北京国税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又到一年汇算清缴期。为了方便您办理汇算清缴相关事宜,降低您的办税负担,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录制了汇算清缴微课堂向您介绍相关业务和政策。本期主讲内容为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在过去的一年里,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活动的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下面,将针对这3个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同时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和风险应对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做相应提示。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活动

【风险点一】

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以下7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请纳税人自行判断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如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有关优惠

2017年,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即财税〔2017〕34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一般企业的50%提高到了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介绍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方式和标准,企业可参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第六条规定进行自主评价。如果企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此外,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此,我们提醒已入库的企业,请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以便您能够准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备案及申报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风险点二】

在此要提醒一下大家,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时,应确保已经提交的备案内容准确无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写内容准确、并上传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此外,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并核对企业年报及附送资料与备案资料相一致。

【风险点三】

同时,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根据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分类设账,并特别注意以下3方面内容:

1.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2.企业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涉及境外委托研发不得进行加计扣除;3.企业如出现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关联企业,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在汇算清缴时,请按要求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要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才能按照75%的加计扣除比例享受税收优惠。

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及相关变化

(一)在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做了基本规定,即不论是一般企业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针对以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做以下几点风险点提示:

【风险点四】企业对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及人员应进行必要记录和合理归集,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五】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纳税人按照计算得到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进行填报。

(二)下面,介绍一下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关于归集范围的几点变化和调整。

1.关于人员人工费用。

文件明确了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再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情况,可以加计扣除。文件出台之前,这一类劳务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变化一】“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此外,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

【变化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关于直接投入费用

文件明确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同时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用的调整时间和方法进行了规定。

【变化三】“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关于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企业,文件明确: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公告出台之前,企业只能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变化四】“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关于其他相关费用

【变化五】40号公告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这三项。同时,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正列举,也就是说,只有文件中列举的项目才能作为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

5.关于新产品设计费相关内容

【变化六】文件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可以加计扣除。

6.关于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时点

【变化七】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资本化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这样便于企业自行判断,也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

7.关于文件的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变化八】最后,特别强调一下,40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说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已经进行加计扣除税务处理的不再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但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未享受加计扣除,且符合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的追溯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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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