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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内审核查表(2016) (1)
2018-03-28 | 阅:  转:  |  分享 
  
内审核查表Q/XJTN-JS05-2016附表59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描述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查:营业执照。

审核员: 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查: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审核员: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不适用。



审核员: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查:有无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职能分配表、质量保证框图是否明确,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 审核员: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1查:是否有公正性声明或承诺及相关的程序或制度,有无违规现象(含信用等级等行业规定)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查:《保证检验检测公正性和诚实性程序》,能否取得作用。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证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制度保证?或有规定和相应记录。 审核员: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不适用。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2查:机构人员一览表,上岗证和检验检测人员承诺书,人员是否有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情况。 审核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查:《保护客户的机密及所有权程序》,是否按照保密规定,做到保护客户商业或技术产权的事项,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密规定或措施,进行了保密教育,是否有记录可查。





审核员: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查:《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录用、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做出规定。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3查:1.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医保; 审核员: 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 查:人员职责、任职条件、权利和相互关系进行规定。 审核员: 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管理体系中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资源,相关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审核员: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查:最高管理者是否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发布或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输入管理评审。

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最高管理者履行全面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包括管理体系变更时,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证据。





















审核员: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查: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是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查:机构是否配置与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一名或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审核员: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查:质量主管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 审核员: 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查: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等关键管理人员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是否有各项工作持续正常进行的证据材料。 审核员: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4查:评审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经机构提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员: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5查:抽查报告,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情况。 审核员: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6查:(1)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等;

(2)人员持上岗证上岗。 审核员: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查:(1)《检验检测质量监督程序》;(2)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能否覆盖能力范围,是否有任命文件,监督员是否符合条件要求;(3)是否制定了监督计划,监督的重点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是否进行了监督;(4)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与评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审核员: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查:《人员培训程序》,是否分析培训需求和有效实施培训。 审核员: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查:(1)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审核员: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查: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审核员: 4.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7查: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全覆盖(固定、离开其固定设施和临时或移动设施的场所)各类场所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覆盖到相关场所。







审核员: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8查:现有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均有利于检验检测活动的正确实施;是否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查: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控制是否做出合理安排,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查:《环境控制程序》,对结果质量有影响的场所是否有监测、控制等保证设施,是否进行了记录。





审核员: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查: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是否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按无效处理,并执行不符合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审核员: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查:《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是否包括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必要措施,实施是否有效。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查:对相互不相容的活动的相邻区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是否能有效地防止相互(交叉)污染的发生。





审核员: 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查:受控区域是否明确,进入受控区域是否有文件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审核员: 4.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9查: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验、检测的全部设备,其量程、准确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审核员: 4.4.1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查:检验检测的设施是否能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不适用。 审核员: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查:《设备控制程序》,是否覆盖所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操作,是否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审核员: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10查:《量值溯源和校准程序》,检定校准计划,是否按计划进行了检定/校准。



审核员: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11查:设备在投入服务前是否进行校准或检定,并确定满足使用要求。 审核员: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查: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修正因子(或修正值)是否得到应用。程序或文件是否有应用规定并通知到相关使用人员。 审核员: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查:是否对设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必要的保护防止发生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查:参考标准的检定计划和检定记录。 审核员: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查:对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情况是否能提供有证标准物质、协议标准、机构间比或参加能力验证对结果的满意证据,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查:《期间核查程序》,是否编制了期间核查的作业指导书。是否制定了设备期间核查的计划及有效实施并保留了相关记录。 审核员: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查:设备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审核员: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查: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有规定,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是否有标识。 审核员: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查:对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是否均由授权人员操作,是否有授权文件。 审核员: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查:脱离检验检测机构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显示满意结果,是否有记录。 审核员: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查: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是否有记录;是否采取了措施能确保不被误用。进行修复后的设备是否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 审核员: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查: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验/检测的影响;是否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审核员: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查:《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 审核员: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查:是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查:是否制定了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査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核查。 审核员: 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 ※12查:是否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是否建立了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审核员: 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查: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发放到组织机构部门、是否进行宣贯,重要岗位人员是否了解其对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查:质量手册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 审核员: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 查:《文件控制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受控编号方式是否清晰。





审核员: 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查:文件受控清单与发放回收记录,所有的内部文件、外来文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机构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对于以电子存储的文件是否有有效控制的规定和记录。 审核员: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查:《合同评审程序》,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委托书、标书或合同签署前,是否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查:合同签署后如有变更,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通知各相关方。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不适用。



审核员: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不适用。 审核员: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不适用。 审核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查:《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程序》。

审核员: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查:(1)是否对服务方和供应商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合格服务方/供应商名单。是否收集了合格服务方/供应方资料。(2)机构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商。(3)是否对采购品进行了验收。















审核员: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查:《服务客户程序》

审核员: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 查:是否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审核员: 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查:查阅客户进入相关区域是否有相关申请、批准的记录。



审核员: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查:《投诉处理程序》,内容是否齐全,职责是否明确。



审核员: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查:(1)投诉登记、处置记录,是否有效处理客户的投诉,相关人员是否采取回避措施。(2)客户对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是否有记录。







审核员: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查:是否建立和保持《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



审核员: 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查:是否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是否明确。是否依据程序对不符合妥善处理。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查: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是否有相关记录。



审核员: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查: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纠正措施实施记录。



审核员: 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查:是否编制了《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实施记录。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持续改进程序》,是否保留持续改进的证据,能证实机构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查相关记录。







审核员: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 查:《记录控制程序》、《计算机管理程序》、《档案管理程序》程序,内容是否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









审核员: 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查: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



审核员: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查: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程序》。







审核员: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 ※13查: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阅内审资料是否完整(检查:内审计划,内审是否涉及全部要素及全部场所与活动,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记录,审核过程记录,不符合项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 审核员: 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查: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和授权;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14查: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审核员: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 查: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程序》

审核员: 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15查: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评审是否由最高管理者主持。





审核员: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制定的措施,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审核员: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资源的充分性;

l)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改进建议;

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查:每次评审输入信息是否明确、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审核员: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进措施;

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资源需求。 查:管理评审输出是否明确,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审核员: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 ※16查:(1)是否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确认程序》;(2)是否对检验检测方法受控管理;





审核员: 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查:是否优先使用标准方法,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查检验检测报告。 审核员: 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 查:《开展新工作项目的管理程序》,方法确认是否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满足预定用途或所用领域的需要。是否有确认和验证记录。 审核员: 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 查:是否进行方法的可靠性确认和验证、规定方法的评价和使用等。是否实施受控管理并保存记录。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查:《标准更新的管理程序》,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查检验检测报告。标准更新纪录,是否有确认和验证记录。 审核员: 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 查: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查证作业指导书目录,审核其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审核员: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查:《允许偏离规定的程序》方法偏离是否同时满足:有方法偏离文件规定和经技术判定不影响结果、经批准和客户同意四个条件,实施方法偏离时,是否保留记录。











审核员: 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查:客户建议的检验检测方法不适当时,机构是否通知客户,是否有必要的记录。 审核员: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 查:非标准方法的使用,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协议中是否包括能否满足客户要求的说明。 审核员: 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查:《开发自制的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无参照方法情况) 审核员: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查:是否制定《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

审核员: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查:是否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了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审核员: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 查:是否制定《数据控制程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有数据控制和保护记录。 审核员: 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 查:自身研发软件是否形成详细文件,适用于预定的目的,对商业通用软件和自身研发软件在使用前是否进行安全、可靠确认(验证),保留相关记录。 审核员: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查:计算机和自动设备维护记录。 审核员: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 查:是否制定《抽样控制程序》。 审核员: 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查:抽样计划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在抽样的地点能否得到。 审核员: 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查:抽样发生偏离、添加或删节时,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要求、通知相关人员的证据。 审核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查:是否制定和实施《样品管理程序》,是否规范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过程。是否保留相关记录。 审核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 ※17查:文件对样品的标识系统是否有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样品标识管理(流转状态标识是否明晰,流转记录是否完整)。 审核员: 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查:在接收样品时,是否对样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状态。 审核员: 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 查:(1)留样室是否满足样品存储和安全、保密要求。(2)是否有样品处置记录。 审核员: 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查:样品的保存养护条件是否可以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审核员: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

查:《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程序》、《能力验证控制程序》,是否制定能力验证/比对计划,是否有参加能力验证/比对的考核、记录证据。 审核员: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查:是否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一旦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审核员: 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查:(1)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对质控项目、时间/时机、频次、人员、所用方法、评价手段、结果评价、利用和处置做出明确规定。(2)是否有质量控制的实施、结果评价、处置和利用记录,质量控制报告是否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审核员: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查:是否制定和实施《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报告是否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是否明确报告或证书的格式、生成、审核、批准、盖章、发放的规则。 审核员: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18查:报告或证书是否有足够的信息量,信息量是否满足要求。报告或证书是否进行受控管理(报告的发放是否有台账、有编号、有签名)。

审核员: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查: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解释时,查证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的信息是否齐全,是否尤其关注方法的偏离、增删,测量不确定度声明,客户的特殊要求等。 审核员: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查: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是否对抽样进行标注说明,查证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的有关抽样信息是否齐全。 审核员: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查:是否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 审核员: 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查: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意见和解释”是否清晰标注,是否明显与结果区分开来。 审核员: 4.5.24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不适用。 审核员: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 查:《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管理程序》,以电话、电传、传真或其它电子手段来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保留客户要求的记录,是否有确认(验证)接收方的真实身份和传送结果及采取的保密措施记录。













审核员: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查:是否按照专业领域要求设计报告或证书格式文件,其信息量是否满足专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其格式文件是否受控管理,是否有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作废和收回等记录。 审核员: 4.5.26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

查:更正或增补是否有记录,是否有修订审批、修订过程和发放记录,是否保存收回的报告或证书。 审核员: 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查:(1)重新发布修订的报告或证书是否有区别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是否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1)若原报告或证书不能收回,是否有声明原报告或证书(标明原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作废的声明。 审核员: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19查:核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档案材料,原始记录与报告或证书结果是否一一对应,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审核员: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查:保存期限是否在6年或6年以上。 审核员: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不适用。







审核员:

共121条款,其中4.1.1中第3条款,4.1.4中第3条款,4.4.1中第3条款,4.5.5中第1.2.3条款,4.5.24中第1条款,4.6中第1条款,共8条款不适用,本次审核发现个不符合项。





内审组长:内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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