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606—2011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6.4.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 (3)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4)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设置了专用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 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是否符合GB18597 的要求。 (5)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6.4.3固体废物转移 (1)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 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2)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6.5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6.5.1产噪设备 了解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6.5.2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6.5.3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确定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6.6现场处理和处罚 6.6.1现场处理 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在污染源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 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 施。 6.6.2现场处罚 对环境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可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号)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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