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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促会游艇文化委员会章程
2018-04-23 | 阅:  转:  |  分享 
  
中华文化促进会游艇文化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本团体名称,中华文化促进会游艇文化委员会。英文名:chineseculturepromotionsocietyyachtcommittee

第二条本会由国内游艇旅游企业、游艇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游艇租赁企业、游艇俱乐部、区域性游艇旅游协会、游艇科研、教育机构与游艇业务有关的其他组织参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广泛团结和联系游艇旅游企业,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游艇旅游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本会的主管机构为中华文化促进会。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向政府及有关机构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和行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组织调研,收集国内外游艇旅游行业的信息资料,向主管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游艇旅游市场开拓,开展行业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国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四)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推动游艇旅游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区域内游艇行业行为,维护游艇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五)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定期向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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