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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承担
2018-04-27 | 阅:  转:  |  分享 
  
本文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之法定情形为广义上的法定,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仲裁规则等规范中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直接或间接规定。
截止目前的相关规范大致为:(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2、商标权纠纷。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
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注:2015年修订前的表述为“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
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4、三类知识产权纠纷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
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
、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著作权、商标权中的“律
师费用”均单独予以了明确。而对专利权,司法解释中虽然未单独写明“律师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阐释认为“(解释)没有将诉讼律师费
一律归入上述合理费用范围之内,但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的适当、合理的诉讼律师费”
。与之佐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纠纷的相关判例中也均支持了合理的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司法解释第
二十二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但应不影响前述民三庭观点的合理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司法文件也一直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规范,
且均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实务中,不正当竞争纠纷往往与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纠纷交织在一起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规范中,涉及律师费承担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
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
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规定虽然对“律师费用”也未单独写明,但最高人民法
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该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用”。(三)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本文所谓的“特殊侵权纠纷”,虽然也指侵权行为等方面的特殊,但更主要指相关规范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有单独、
明确特殊规定的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充分借鉴了知识产权
领域的做法和经验,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其后,最高人民
法院又在环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这两类民事公益诉讼中“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
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2、环境民事公益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
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3、消费民事公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
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四)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在前述“特殊侵权纠纷”外的一般侵权纠
纷中,相关规范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并没有单独、明确的特殊规定。相关的规范主要为: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
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上述规定中,只有“等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的兜底性表述,并未明确写明律师
费。实务中,不支持律师费的常见理由为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非必要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从相关判例来看,仅少数法院支持律师费,如最
高人民法第19号指导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律师费;但在
更多的一般侵权纠纷中,此项(关于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很少被法院所支持。(五)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和七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六)担保纠纷案件在担保纠纷中,相关规范对律师费的承担问
题并没有单独、明确的特殊规定。相关的规范主要为:1、《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2、《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
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释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
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上述规定也未对“律师
费用”单独写明,如仅从文义上分析,“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这在实务中却存在很大的争议,很难获得
支持。典型纠纷如:仅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律师费而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况下是否涉嫌保证范围超越主债务范围而无效?(七)存在非诚信诉讼行
为案件为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最高院最新规定明确,在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给他人造
成损失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合理的律师费。需要注意的是,对新规定一度存在误读。根据新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前提是必须存在“非
诚信诉讼行为”,新规条文已经明确了需要同时满足的若干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
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
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八)仲裁案件在
实务中,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兹列举国内部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
定: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
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
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2、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
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
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版)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作出该裁决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仲裁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4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
费用”。5、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
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
关因素”。在上述所列仲裁规则中,虽然仅有极少数明文规定“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但在仲裁实务中,仲裁机构一般均认可“合理费用”包
括“律师费”,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之约定情形在律师所拟定的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中,通常均
明确约定“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解除或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中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大
多数法院的做法是肯定合同约定的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第57号指导案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便支持了“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当然,在实务中,法院通常都会严格审查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同时,
法官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件性质等酌情支持其中的合理部分。此外,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高效、便捷优点,强制执行公证
越来越受到债权人、律师的重视与青睐。而在强制执行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对律师费的态度与法院基本一致,在债权人提供律师
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后,公证机构都会在执行证书中将合理的律师费列为执行标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
7修订)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
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
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确定赔偿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
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
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
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说明:根据契约
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一方违约或者重大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
担。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版)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
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
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9、《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2015)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
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三)当事人有本规
则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
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
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
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二、最高院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
发〔2016〕21号)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
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
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
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
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
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
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7、《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
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012〕5号)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
2017]16号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
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地方高院规定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苏高法审委[2003]2号78.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
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
,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浙法民三〔2004〕3
号2004年1月2日)一、(三)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
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该合理费用应包括律师代理费。在确定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额度时,应考虑以下
因素: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实际收取情况、律师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侵权情节、诉请支持比例、法院诉讼费收取情况等。3、《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05.03.02六、3.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
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
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1.18第十九条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1、公证费;2、调查取证
费;3、咨询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4、交通费、住宿费;5、材料印制费;6、律师代理费;7、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其他
合理费用。对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应当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原告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可以参考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
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和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酌定。原告提出前款诉讼请求,应当提供执业律师已实际收取费用的正规票据。5、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1日渝高法[2007]89号)
第二十六条律师代理费是指我国执业律师收取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代理费用。在确定合理的代理费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权利人诉讼请求
被支持的程度以及请求赔偿额与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年6月1
3日)六、其他问题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
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虚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
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
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3.因
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三
)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2月31日)18.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律师费并非是《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但考虑到受害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确实会产生一定损失,上海高院在沪高法民〔2000〕44号文中明确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律师收费有多种标准,包括计时、计件等,还有的风险代理等,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同,故我们认为仍参照现有做法,即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赔偿的标准不宜高于10000元,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五、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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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呼小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