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分公司名称规范法律依据
2018-04-27 | 阅:  转:  |  分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1、是否变更问题: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
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
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2、是否有风险问题: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
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献花(0)
+1
(本文系呼小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