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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程序规定与应对技巧
2018-04-28 | 阅:  转:  |  分享 
  
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程序规定与应对技巧



追征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款分析案例



案例:税务稽查人员2015年7月对L公司2013-2014年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查无所获。因此特意向前追溯,发现2009年L公司发放股东股息100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该企业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问题:

A.稽查人员是否有权利检查以前年度税款?

B.稽查人员追缴该笔税款是否有税法依据?

C.税收追征期如何理解?



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决定派张三李四某某等人,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年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或线索疑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铂略财务培训注:无论是评估实地核查还是税务稽查都叫税务检查通知书,不存在税务稽查通知书。



括号里如检查发现此期间,即2013到2014这两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线索或嫌疑不受此限。就是如果发现2009年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也可以查,但如果2009年不属于税收违法嫌疑就不能查,比如核定征收的,稽查时发现2009年少做收入若干万,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是核定征收,征管法不能处罚,那么征管法不能处罚就不能叫违法,所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追征的。



A.稽查人员是否有权利检查以前年度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铂略财务培训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交或者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铂略财务培训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定性为偷税、抗税、骗税,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向前追到2009年。2015年7月1号往前算,如果是五年的话,最多追到2010,不能追到2009,现在只有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才可以要求补征个人所得税两百万。



小结:税收追征期如何理解



十年是指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成本分担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等少交中国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了可以追征十年。



B.稽查人员追缴该笔税款是否有税法依据?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分析:股息纳税人是股东,扣缴义务人是L公司,股东不可能有账簿,因此股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存在。只有说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L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才是偷税。就扣缴义务人L公司而言,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欠款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叫偷税。但L公司根本没扣税,所以扣缴义务人没有偷税、骗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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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股东,是否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呢?

因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所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3号)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分析:第一种情况下股东个人不可能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只能适用第二款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如果2009年当时的税务机关通知了股东来申报,股东没有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定性为偷税,就可以追征两百万的税款。



股东为什么不需要办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这些股东属于个人,只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要办税务登记证,其他个人不需要,所以这里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上都叫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就是年所得的十二万元以上的,股东是有自行申报义务的,如果单个股东年所得不到十二万元,则不需要自行申报,股东个人便无责任。



如果给一个小股东十一万元,对应的税款20%就是两万二,由于年所得在十二万以下,没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不申报,肯定不是偷税,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就不好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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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超过十二万元的股东没有申报纳税是不是偷税?

第26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如果当时L公司的主管地税局通知了企业一千万要代扣代缴,结果L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且L公司也没有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股东自行申报的义务告诉股东,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或股东为偷税。但是此案例中主管税务机关找不到证据证明2009年曾经以信函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他,没有依据就视同为没有提醒,就不好定性为偷税,那么最多累计税款,少交税款累计税款十万以上的可以追五年,但现在已经超过五年了,因此税务机关不好追征此笔税款。所以现在每年3月份之前,如果收入达到十二万,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发送信函的方式通知到个人,个人签字的回执可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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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不好征了,那么罚款可不可以罚?

税务机关一般向纳税人收取三笔钱,税款、滞纳金、罚款。但是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性质不一样,税款和滞纳金属于纳税人欠税务机关的本金加利息,但是罚款是纳税人违反了税法的规定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所以性质是不一样的。追征期仅仅适用于税款和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无论是否偷、非偷税,超过五年均不再予以处罚。



此案例提醒企业一定要重视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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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对象确定分析案例



案例:税务稽查人员对A公司立案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股东曾经变更过,进一步检查后原来股东张某夫妇将股权1000万溢价9000万后以1亿元出售给新股东李某,因此稽查局最终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扣缴张某夫妇的个人所得税1800万元。



请问,

A.该公司是否是扣缴义务人?

B.税务稽查对象是A公司,是否有权检查张某夫妇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税务局对股东变更非常敏感,因为肯定涉及股权转让即财产转让,如果增值的话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结论:那么纳税人应当是张某夫妇;扣缴义务人应当是李某。因此,企业既不是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纳税人。



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说的挺明白: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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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结论:A公司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在股东变更的时候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如果A公司未按照规定把成本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话,税务机关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4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结论: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这次检查对象不是张某和李某,所以得重新确定上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为稽查对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就是说当时张某夫妇把股权转让给李某的时候,李某没扣,这种情况下按征管法来说,应该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也就是稽查局确定张某为稽查对象,找张某要税款,同时找李某要罚款。这样的话工作量就太大了,得再把张某和李某都作为检查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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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结论:稽查局通常的做法是找李某不找张某,让李某先交相应的税款九千万乘20%一千八百万,另外罚0.5倍九百万,让李某找张某要相应的税款。如果李某追不到税款,税务局也可罚李某1.5倍,同样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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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国税函[2007]760号)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应当随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也就是说如果税款全部是中央的,那么罚款也跟着税款全部是中央的。如果税款是中央地方分成的,比如说个人所得税中央拿六成,地方拿四成,相应的罚款也是中央拿六成,地方拿四成。



最后总结一下此案例中税务机关对A公司只能罚款,然后再把李某作为税务稽查对象找李某要求其补扣缴,再对李某处罚0.5倍,像案例中税务局稽查局图方便找A公司是不对的。



租赁业务中的个税稽查问题



案例:纳税评估组对某建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经常租用工程机械,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多系向个人租赁,因此要求企业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

A.该公司是不是该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B.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解析:

A.该公司是不是该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叫源泉扣缴,一种叫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些所得需要自行申报,不需要代扣代缴;还有一些所得首先是源泉扣缴,源泉扣缴的项目又分两种,第一种是扣缴完之后跟纳税人没有关系,还有一种是源泉扣缴完之后纳税人还要去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申报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的自行申报不存在扣缴义务人;

第二种是存在扣缴义务人,但扣缴完之后跟纳税人没关系,纳税人不需要自行申报的;

第三种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之后,纳税人还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铂略财务培训注:一般以源泉扣缴为主,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铂略财务培训注:扣缴义务人不扣缴,纳税人最多补缴税款,不收滞纳金,不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当时没有扣缴的话,不收滞纳金,但如果扣缴人把钱扣了却没向税务机关交,属于占用国家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不能用征管法69条,而适用偷税。



B.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取得所得;

设备租赁就是服务业,如果租给企业的人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办了营业执照以租赁工程机械设备为生,那么此情况下纳税人是个个体工商户,企业就不是扣缴义务人。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有些所得不需要办营业执照,比如家教只需要到教育局去办批文。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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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其它各类所得均可以源泉扣缴。因此在出租方是否系个体工商户还未确定情况下,责成源泉扣缴是有问题的。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偶尔的财产租赁,没有办法证明就没有证据,就不好企业补扣缴。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所得,没有指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个人偶尔出租设备给企业,企业付一次钱的时候不好扣个人所得税,因为一个月可能付几次,所以如果是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的时候注意应该把一个月内分次的收入合并起来看有没有低八百或超过八百。



个税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也即财产租赁所得被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后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还应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总结:第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租给企业的就跟企业没关系,因为企业不是扣缴义务人。第二,如果是租赁所得,个人没有办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代扣代缴且扣缴的时候注意按月给的钱统计到一起。如果个人收入超十二万,税务机关还会通知他办理十二万以上的自行申报。如果扣缴之后此人没有达到自行申报的义务,那么此次扣缴就跟这个纳税人毫无关系。



股东借款和非货币性资产增值个税问题



案例:税务稽查人员对B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应收账款200万元一直挂账未收,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账户系股东秦某,原来秦某从公司购房后一直未予付款,顺藤摸瓜,检查人员继续跟进,又发现秦某两年后以所购房产评估增值100万对B公司增资,最终税务稽查要求对秦某超过一年未付房款视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评估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

A.长期挂账的购房款是否需要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税?

B.税务机关对评估增值部分征收个税是否正确?



《财产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铂略财务培训注:纳税年度指连续一年,不是1月1日到12月31日,只要超过任何十二个月就算一年。



税务局能否适用这个文件?此案例不适用158号文件。

借:应收账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地产公司作此会计处理,显见股东并非借款而系拖欠生产经营款项,因此明显不能适用该文件。如果是老板借款,或者员工出差借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债权性质,应收帐款是经营的欠款性质。



引申:中国海关与中国香港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也有很大差距,数据显示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的内地对香港出口额为949亿美元,但同期香港海关统计的,从内地进口商品的金额仅为587亿美元。

贸易数据的异常很可能源自汹涌而至的热钱。有多年从事深港两地资金往来的地下钱庄操盘手向记者表示,利用“虚假贸易”报高出口产品单价的方式是热钱入境的惯常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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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个人所得形式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股权实际上就是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出去换回股权,发生财产转让,按照道理来说应该交税。但税务局认为拿回的股权不是真金白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这个时候因为取得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持有固定资产而是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将来收回或转让或清算的时候,再交个人所得税,此次交税的计税基础延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财产原值应该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就是说2005年的时候资产不是200万,评估为300万,那么这100万暂时不要交税,将来比如以400万价格把股权卖出去时,股权的价格账面价值是300万,但计税基础为400万减20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求征!但总局的法规库里已没有此文件,所以具体是否适用,一直存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系对江苏的答复,并未批转其他省市,是否适用也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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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万购进,如200万未付,此项所得归集不到个人所得税11类中,所以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0万评估增值100万的所得,看具体时间点,如暂不交,则计税基础为200万,如一次性交纳,计税基础为300万,如分五年交纳,则每年计税所得为20万。

但如果股东赖账,企业两百万应收账款没有办法收回,做不了坏账,等于说多交200万乘25%多交50万。



房地产销售业务中违约金的个税处理



案例:税务检查人员对C房地产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支付一笔利息400万元,原来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即与张某签订意向协议,允诺将一套别墅售予张某,约定张某即时支付2000万元,待C地产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抵充房款多退少补,如C公司反悔,该款项按年计收利息20%,后C地产公司反悔,支付利息400万元,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80万元。



请问:

A.上述400万元是否是利息所得?

B.试分析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具有的深层次概念。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如果认定400万是利息,那么2000万是否是债权就很重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预约合同不是拿到预售许可证正式签的预售合同,是在预售合同之前签的,属于意向书。如果房地产公司撕毁意向书,打官司的话法院会支持张某,而不支持房地产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中的预约协议基本上已经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比如地点、建筑规格、交款日期、违约责任等,所以此合同应该理解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万则不能理解为是债权,不能理解为债权就不是利息。



司法解释的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至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买房人先办理契税,然后才能办理房产证,但是按照之前税务局的文件要办理买房的权属协议,交契税必须要提供卖房的销售发票,前手如果没有卖房的发票,就不能办交契税,总局67号公告明确法律文书替代了销售发票的效力,可以去办理纳税申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没有履约产生的违约金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里面规定了十一项所得,其中最后一样所得叫财政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案件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只有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才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言之不是因为上述原因取得的房地产违约金收入,不要交税。因此此案例中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



那么该签收领取所谓利息实为违约金的所得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也就是张某,如果张某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但此案例中张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行为,很显然就不需要开具发票作为有效合法凭证。同样也不是行政事件收费、政府基金,也没有付给境外,所以只需要填一个白条,这个白条也是合法的有效凭证。



铂略财务培训注:关于违约金的金额,目前合同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按照20%给也无法判断其是否合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了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此案中虽系个人所得,白得的,但是不属于个税法11类列举的所得,张某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另外上述收取款项,并未发生增值税义务,不需要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不能调整。



高收入人群个税自行申报的问题



案例:某高管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均从事相关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也知道自已有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所得,应当自行申报,因此在次年4月30日来到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请问:

A.该个人自行申报时间是否正确?

B.合并申报的所得的概念指什么,如果某高管将在广州房屋亏本出售,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所得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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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问题:

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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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所以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申报纳税,地点选择固定一处。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该在次月固定一地申报,案例中次年4月30号才去申报,不仅超过了三个月,而且超过了次月。注意16号文件发的时候是次月7日,现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期限改成15天。



2.年终累计达到12万元以上,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过平时已经交纳了,主管税务机关也未必通知你去交!



如果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次月都去选择固定一地自行申报纳税的,但是自行申报纳税之后,把这两处以上所得加起来统计一下发现又超过十二万了,那这种情况还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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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如果不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资金所得还在广州卖房,但是卖房亏掉的话是不能合并纳税的。因为企业所得税跟个人所得税不一样,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全部要汇总在一起,然后减去减免税额,但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课征的,不好互相抵。一个工资薪金所得,一个是财产转让亏损,一共是两类,所以互相不能弥补。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悲哀,卖股权赚了100万,卖房子亏了1000万,仍然要交税,比如上个月发了两千块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月发了两万块钱要交个人所得税,但上个月和费用扣除标准三千五之间的一千五,这个月是不可以拿过来抵减的。但有的行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资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当然现在是3500),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现在4800)。



例如船员李先生,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生活费为6,000元,年度终了船务公司一次性发放工资15,000元。



那么该船员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4,800)×3%=36(元);年度终了,合并全年收入计算:

{[(15,000+6,000×12)÷12-4,800]×0.1-105}×12=1,680(元),全年应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80元,李先生全年已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12=432(元),所以年终30日内补缴个人所得税1,248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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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继伟部长指出,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事情很复杂,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做法是要分步到位,因为综合所得税,我们这么多年一直想做,为什么没有做到?它复杂,要把个人所得收入,现在讲11项综合在一起,然后在做一个不是简单的工薪项下的扣除,而是说要做分类的一些扣除。



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还是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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