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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审核要点
2018-05-25 | 阅:  转:  |  分享 
  
跨境交易审核要点

本次核查的内容为非货物贸易性对外支付的涉税风险。按扣缴方式不同可分为法定源泉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和指定扣缴的劳务所得。现将2013年-2015年取得对外支付第三方信息和相应期间支付备案台账下发给你们,请一一核对,在审核时,除审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特别关注5万美元以下项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2、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3〕1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03号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第01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29号

二、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审查要点

按支付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股息、红利项目

1.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审计报告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2.审核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及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利润分配比例与持股比例相符,境外收款方与股东一致;

3.享受2008年前股息免税的,确认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的额度;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二)特许权使用费

1.审核确认境外收款人为合同列明的特许权许可人;

2.审核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相符;

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审核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审核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的问题;

5.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的,审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适当;

6.对比该企业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标准前后的一致性,发生变化的审核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7.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三)利息

1.审核借款过程中是否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如有,确认已合并征税;

2.利息支付的对象是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的,审核利息支付标准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3.利息支付的对象为关联方的,审核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4.股东贷款的,审核其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未到位的,相应利息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5.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审核是否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四)租金

1.审核租金的支付对象是否与签订合同的租赁人一致;

2.审核租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3.租赁人是关联企业的,应与同类租赁业务相比,审核租金是否合理;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五)股权转让(其他财产转让参照执行)

1.审核股权转让价格,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留存收益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2.审核是否按初始投资或购买时的币种确认股权成本价;

3.存在多次投资或购买股权的,审核是否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4.同时转让多个公司股权的,审核是否准确划分各公司的转让价格;

5.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应与评估价相比较,审核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六)提供劳务项目

1.了解劳务结果,审核劳务是否真实提供;

2.了解劳务内容,审核劳务是否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劳务,而非股东行为,如集团合并报表审计费用等;

3.关联方提供劳务的,审核劳务计费标准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4.了解劳务过程,审核是否派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

5.涉及境内外劳务的,审核是否有详细的划分标准及依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6.了解劳务项目是否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拆分为劳务的情况;

7.了解企业是否有其他类似劳务项目,审核是否存在人为拆分合同,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8.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混淆为劳务的情况;

9.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符合协定免税规定。

对于多次付款的源泉扣缴项目,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还应审查备案人是否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对于最后一次付款的劳务项目,应对工程作业和劳务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核,对劳务的征免税情况进行判断,按规定结清税款。

重点注意:

一、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佣金评估要点和方法

(一)对外佣金支付企业跨国偷税典型手法

1、第一步:境内企业的通过个人(一般是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或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一般在避税地)注册成立信箱公司;

2、第二步:以上述信箱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一般在香港)设立离岸银行帐户;

3、第三步:与上述信箱公司签订佣金合同或协议,并据此向境外离岸银行帐户支付佣金或其它款项;

涉税风险:企业通过虚假境外劳务支付佣金。具体有:

一是企业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部分企业存在超限额列支费用及收取佣金方为交易双方等情况;

二是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重大风险;

三是交易双方为关联企业,收取佣金方也是关联企业,业务实质就是关联交易,不需第三方进行居间介绍;

四是佣金收取方是否真实存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如果不真实,佣金不能列支;

五是佣金对应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如不真实,相对应的居间劳务也不真实。

(二)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超过5%的比例支付佣金,进行税前列支;

2、收取佣金方为购货方,而不是符合财税【2009】第029号规定的第三方;

3、佣金占销售收入、利润、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比例是否存在异常,佣金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4、是否有佣金支付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5、支付对象是否是一个合法有效真实的企业(成立日期是否在佣金合同签订之后)。

(三)审核要点及方法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是否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2、直接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是否列入合同条款,是否属销售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4、企业佣金的比例是否在5%以下,对于大额或者支付比例偏高的佣金是否有合理合法要求,或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按比例计提的佣金的基数,是按照销售收入还是销售净额计提?是出口销售净额还是内外销总额?是按到岸价还是离岸价?基数的计算是否与以往年度一致?是否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一致?若发生变化,变化是否合理合法?

6、佣金合同包含的内容与企业其他服务合同是否有重复,若重复,则有重复提取支付的嫌疑。

7、通过网站查询境外企业是否是真实有效,是否与境内佣金支付方存在关联关系。

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约谈、实地核查等形式,对佣金支付项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重点是对其佣金对应的境外居间介绍中介业务的过程和实质进行全面评估,具体方法是要求境内企业提供可验证的证明其境外中介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和信息,一般包括:境外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业务员姓名、联系电邮、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中介服务的流程,以及与中介服务对应的交易、接受中介服务的境外客户名单、国别、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进口设备中的跨境劳务

虽然进口设备是货物贸易,但一些大型设备在购进后可能需要安装、技术支持、调试等劳务,就要求境外供应方派员来境内完成上述活动,而这些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按属地原则是要在中国境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营改增)。

以仪化博纳织物有限公司为例,支付信息中大量存在向瑞士ITEMA(SWITZERLAND)LTD.支付预付备件款,且经查询企业财务报表,发现企业相应年度内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有增加,分析企业很可能存在进口大型设备的情况,应要求企业提供进口设备的合同,安装工程合同,在建工程相应期间内的明细及管理费用明细,工程部安装进程的记录相关外籍人员入境记录,差旅费等发票等。

例外:

1、享受税收协定在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

2、营改增项目是发生在境外且在境外消费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审核中,可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股息、红利项目

1.记录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等项目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证明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相关凭证;

3.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等费用计算的具体情况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三)财产转让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被转让财产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具体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四)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提供相关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派遣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来华人员考勤表(双方签字确定)、地点、内容、雇佣协议等;

3.在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况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地点、人员、提供方式等;

4.外方收取各项费用的具体说明及计算方法;

5.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6.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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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郭东gd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