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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700ae6fea644452dbc12719aa83db521
2018-05-25 | 阅:  转:  |  分享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
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
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
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
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
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
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
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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