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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专业培训1、管理小区是业主的责任
2018-05-26 | 阅:  转:  |  分享 
  
业主代表专业培训1、管理小区是业主大责任

1、各位听众,大家好,我是山东律师刘海川

我这次做的节目是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建设的内容。

现在你从网上搜业主大会,满眼都是,为什么成立业主大会这样难?

据报道,全国各地,符合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的业主大会不到30%。有的业主大会名存实亡。上海比较高,超过80%。在于政府的强力推行。

截至2016年,西安市共有物业管理住宅小区2246个,但备案的业委会仅有231个,占小区总量的10%多一点。

目前2015年,济南市共有物业管理项目1951个,192个物业管理项目选举产生了业委会,这一比例仅有9.8%。

2、济南市一主管的政府人员分析认为,业主大会制度难落实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反映业主自治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济南市引导、组织、指导业主自治工作还不到位。的确说的很好,

这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内因,业主大会是业主的大会,业主是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原因。业主群体的观念、理念、行为、方式、心理活动,特别是业主对于小区管理物业认识、对业主的组织管理能力,决定着业主大会的成败。第二、是外因,政府的指导、引导、组织、和支持工作。外部社会、法制、政治和人文环境、其他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协会对业主的影响、帮助。

我们知道,决定事物矛盾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内因,外因只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业主,是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发展的内部原因,也是小区管理好坏的主要原因。我们的节目就是围绕这个问题来展开,如何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内部原因,促进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有效运行。

3、在小区里购买了商品房,就成为了该小区的业主,可是我们有几个业主知道小区的业主大会的?有几个认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呢?更有几个参与小区业主大会的?你不参与,我不参与,小区业主大会不会自动成立。

有人说,小区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事情,与业主有什么关系?可是,当我们的小区物业管理不好的时候,垃圾遍地,杂草丛生,盗窃成风,夜晚楼道一片漆黑,自己上夜班都害怕。到那时候,就埋怨物业公司了;可是埋怨归埋怨,物业公司也不会自动把小区物业管理好啊。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才不管你一个小业主呢。于是,你就拒缴物业费用,这样,恶性循环,小区越来越糟。

4、那问题出在哪里呢?业主购买小区的商品房,不仅购买了你自己居住面积,而且购买了一整栋住宅楼的楼梯、电梯、化粪池、整各小区的配电设施、垃圾站等等。连你进出小区的传达室,都是你购买房产的一部分。连草地都有你的

这与我们过去购买房屋,或者在农村购买房屋完全不一样,我们过去购买的就是一处院落,有边界。边界里的是你的,边界外的是公共的,是其他人的,与你关系就不大了。

你可以看看你登记的不动产证书上的面积,记载的是建筑面积,而你实际使用的面积,远远小于购买的建筑面积。这样,建筑面积减去你的使用面积就是公摊面积,是公共使用的面积,大约有10-25%。你购买了公摊面积花费了房子的五份之一,你却不去管理。自己的专有面积可以装修的很漂亮,可以出租获得租金。公摊面积却在浪费着,没有一个业主去管理,是不是很可惜。

如果公摊面积管理好了,也是可以有收益,这就是公共收益,例如,地面停车位,可以用来出租停车,还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电梯里的广告收入,都是公共收益。业主大家也可以分配公共收益。有人问,小区停车位不是都用物业公司管理吗?小区业主从没有分过公共收益啊。

是啊,大部分小区公共收益是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什么呢?物业公司是专业的小区管理公司,专业就是在于专业的经营理念、专业的优势、专业的管理能力。

5、正如一个故事:一个运砂子的民工,挖砂子,发现一块石头。心想,如果把石头埋着砂子里,运给砂场,不是能顶替好多砂子吗?很聪明,于是就把石头埋着砂子里,运到砂场。后来砂场老板看到石头,如获珍宝,贡在办公室里。后来,石头被一个商人看中。砂场老板以几十万出售了这块石头。

石头还是那个石头,在不同人眼里,就是不同的价值。小区管理,就像那块的石头,如果小区业主有专业的经营理念,不仅把小区管理好,而且还会有公共收益,甚至每个业主还能分红。南方有的小区就做到了。

6、有人问,物业公司拿着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返还业主。是啊,应该返还。可以返还给谁呢?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不是哪一个业主的。如果小区没有业主大会,没有全体业主的组织,物业公司想返还,也没有组织接受。况且,这样想返还公共收益的物业公司,的确太少了。

因此,基于小区的公共部分物权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的,物权的主人是全体业主的,那么只有全体业主才能有权利管理小区,或者委托其他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没有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决定,其他任何人和组织无权管理。

《物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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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jnajw原创)